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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14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369AJ章 商船(安全)(导航设备)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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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如在1980年5月25日或之后建造,则在行走国际航程时均须装有回声测探仪装设并符合第IV部的规定;
  
  (b)如在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则在行走国际航程时均须装有速度及距离测量装设并符合第V部的规定。(4)每艘1600吨或以上的船舶在建造时均须─
  
  (a)安装电罗经装设并符合第II部的规定:
  
  但此项规定只适用于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并且只在该等船舶行走国际航程时方始适用;(b)安装能在9吉赫频带内操作的雷达装设(或如船舶是10000吨或以上,则须安装2项雷达装设,而其中最少一项能在9吉赫频带内操作)并符合第III部的规定; (1995年第409号法律公告)
  
  (c)安装能显示舵角及每个推进器的转速和推力方向的指示器;而如装有可变螺距的推进器或侧向推进器,则该指示器亦须显示该等推进器的螺距及操作模式。所有此等指示器均须可从正常控制航行的位置读取资料。(5)每艘1600吨或以上的船舶─
  
  (a)不论在何时建造,在行走国际航程时均须装有回声测探仪装设并符合第IV部的规定;
  
  (b)如在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则在行走国际航程时均须装有速度及距离测量装设并符合第V部的规定;
  
  (c)不论在何时建造,在行走国际航程时均须装有测向仪装设并符合第VI部的规定;
  
  (d)如在1980年5月25日或之后但在1995年2月1日之前建造,则在行走国际航程时均须装有在无线电话遇险频率(2182千赫)引航的装设和保持或继续如此装有直至1999年2月1日为止,并须符合第VII部的规定。 (1995年第409号法律公告)(6)每艘有第IIA类乘客定额证明书的香港船舶,均须安装回声测探仪装设并符合第IV部的规定。
  
  (7)下述船舶须安装自动雷达标图仪并符合第VIII部的规定─
  
  (a)在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每艘10000吨或以上的船舶;
  
  (b)在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10000吨或以上的液货船;及
  
  (c)在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15000吨或以上不属液货船的船舶。(8)在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每艘100000吨或以上的船舶,均须安装回旋速度指示器并符合第IX部的规定。
  
  第369AJ章 第4条装设的可使用性
  
  (1)每当船舶出海时,本规例规定须设置的每项导航设备装设,均须处于令人满意的运作状况:
  
  但如船舶从某地方出海,而在不阻延该船舶的情况下,该地方是不能提供即时维修的或进行即时维修是不切实可行的,则本规定(除就磁罗经、测向及引航装设的规定外)并不适用。
  
  (2)当船舶在海上时,本规例所规定的每项导航设备装设均须时刻处于令人满意的运作状况,除非该装设有欠妥之处并正进行维修,或进行维修并不切实可行。
  
  (3)在切实可行范围内,本规例所规定的每项导航设备装设所架设的方式,须使该装置的性能及可靠性不致因振动而受到不利影响。
  
  (4)在切实可行范围内,本规例所规定的每项导航设备装设的组件,须安放在容易接触的位置以方便操作与维修。
  
  第369AJ章 第5条对其他装设的干扰
  
  (1)当船舶在海上时,本规例所规定的任何导航设备装设所产生的干扰或机械噪音,无论任何时候均不得妨碍无线电讯号的有效接收。
  
  (2)当船舶在海上时,船舶上的任何设备所产生的干扰或机械噪音,无论任何时候均不得足以令本规例所规定的任何导航设备装设的有效操作受到妨碍。
  
  (3)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导航设备装设的组件所装设的位置,与船舶上的标准和操舵罗经相隔的距离,不得少于在该组件上所标示的适当安全距离。如在该组件上没有标示安全距离,则该等组件所装设的位置与磁罗经相隔的距离,不得少于商船公告M616号所指明的距离,或不得少于不时修订该商船公告的任何文件(该文件为处长认为是有关的并在宪报予以公告者)所指明的距离。
  
  第369AJ章 第6条电能的提供
  
  (1)船舶须时刻(如船舶在海上)和须在所有合理时间(如船舶在港口)提供适当和充足的电能供应,以操作本规例所规定的导航设备装设、进行测试,和供任何为导航设备装设提供电源的充电式电池作充电之用。
  
  (2)电能供应不得超过下述的限度─
  
  交流供电:标称电压±10%变差标称频率±6%变差
  
  直流供电:标称电压变差:110/220伏特供电,+10%,-20%
  
  24/32伏特供电,+30%,-10%
  
  (3)须设置易于接触的设施,以将每项导航设备装设与其电源隔离而不对任何其他设备的电能供应造成任何妨碍或不利影响。
  
  (4)凡船舶须设置2项雷达装设─
  
  (a)其装设方式须使到如其中一项雷达装设失灵,亦不会对另一项雷达装设的电能供应造成妨碍或不利影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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