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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而该等装设是在1982年5月25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上配备的,则该两项雷达装设均须能藉船舶的应急电源(如有提供的话)操作,但在任何时间只须有一项雷达装设操作。 第369AJ章 第7条电池的充电 (1)如船舶上配备充电式电池作为导航设备装设的任何部分的电源,则船舶上须设置足够设施,使该等电池能藉船舶的主用电源充电。 (2)任何上述电池在不使用时,须能以第(1)款所规定的充电方法,在不多于16小时的期间内十足充电。 (3)如任何上述电池在使用时是浮动充电的,则充电所用的电压须是在第6(2)条所载明的限度之内。 (4)如任何导航装设是从非充电式电池取得电能供内部电路之用的,则当该等电池失灵时,在切实可行范围内须不致使该装设功能失常,但如不切实可行的话,则该装设须设置测试该等电池的状况的设施。 第369AJ章 第8条检修和操作资料 船东须提供有关本规例所规定的每项导航设备装设的使用与维修的足够资料及指示,而当个别的装设正在操作、进行测试或检修时,该等资料及指示须时刻可供使用。在香港船舶上,该等资料及指示须以英文写成。 第369AJ章 第9条备件及工具 须为本规例所规定的每项导航设备装设,供应船上维修所需的特别工具及设备,以及在原订航程期间相当可能需要的备件。 第369AJ章 第10条磁罗经的性能标准 第I部 磁罗经装设 规定须设置的每项磁罗经装设,均须符合组织所采纳的性能标准。 第369AJ章 第11条磁罗经装设 船舶上的磁罗经装设,须包括─ (a)一个安装在船舶中心线上并架设在罗经柜内的标准磁罗经; (b)一个安装在船舶中心线上并架设在罗经柜内的操舵磁罗经,除非根据(a)段规定由标准罗经提供的首向资料可供使用,而舵手亦可在主操舵位置清楚读取该资料,则无须包括该操舵磁罗经; (c)在标准罗经的位置与正常控制航行的位置之间的足够通讯设施;及 (d)在360度水平弧度内测定尽量接近实际的方位的设施。 第369AJ章 第12条磁罗经的校正 第11条 所提述的每个磁罗经均须妥为校正,而其剩余自差表或曲线图亦须时刻备妥。 第369AJ章 第13条备用磁罗经 本规例所适用的每艘150吨及以上的船舶,均须载备一个可与标准磁罗经互换的备用磁罗经,除非已装有第11(b)条所提及的操舵罗经,或(如该船舶并非香港船舶)已装有电罗经,则无须载备该备用磁罗经。 第369AJ章 第14条应急操舵位置 (1)凡150吨及以上的船舶设有应急操舵位置,该船舶须至少设置一部电话或其他通讯设施,以便将首向资料转达到该操舵位置。 (2)凡在1992年2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500吨及以上的船舶设有应急操舵位置,该船舶除须符合第(1)款的规定外,亦须设置向该操舵位置提供可见罗经读数的布置。 (1992年第49号法律公告) 第369AJ章 第15条电罗经的性能标准 第II部 电罗经装设 规定须设置的每项电罗经装设,均须符合组织所采纳的性能标准,此外,如属香港船舶,该装设亦须符合有关的性能规格。 第369AJ章 第16条电罗经装设的位置 (1)主罗经须装设在其纵向基准线与船舶的纵向基准线彼此平行而相差在±0.5度范围内的位置。 (2)主罗经的罗经咭或首向资料的复示器,须安放在舵手为船舶操舵时可清楚阅读的位置。 (3)凡设有用作测定目视方位的复示器,则该等复示器须装设在其纵向基准线与船舶的纵向基准线彼此平行而相差在±0.5度范围内的位置。 (4)主罗经所安放的位置,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避免导致电罗经装设因船舶横摇、纵摇或偏航而出现过多误差。 (5)在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电罗经装设,如其中的一个复示器失灵可导致任何其他复示器出现误差的,即须设置易于接触的设施,以将每个复示器的输出与主罗经隔离。 第369AJ章 第17条电罗经复示器的设置 在1600吨或以上的船舶上,须设置一个或多于一个电罗经复示器,该等复示器须适当地放置,以在360度水平弧度内测定尽量接近实际的方位。 第369AJ章 第18条雷达性能标准及变换开关设施 第III部 雷达装设 (1)规定须设置的每项雷达装设,均须符合组织所采纳的性能标准,此外,如属香港船舶,该装设亦须符合有关的性能规格。 (2)凡─ (a)第(1)款所提述的雷达装设包括额外的雷达组件及设施以作变换开关之用,则在一起使用时,至少须有一项组件布置符合本部的所有规定; (b)船舶上须设置两项雷达装设,其装设方式须使每项雷达装设能个别操作,以及须使该两项雷达装设能同时操作而无须互相依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