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369AJ章 第19条标绘设施的设置 须安装雷达装设的每艘船舶,均须在其航行驾驶台上设置标绘雷达读数的设施。在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总吨位是1600吨及以上的船舶,其标绘设施须至少如反射标图器般有效。 第369AJ章 第20条雷达值班 (1)当须安装雷达装设的香港船舶在海上而雷达值班亦正在进行时,雷达装设须由合资格的雷达观察员控制,而该观察员可由非合资格的人员协助。 (2)每艘上述船舶均须在舱面航海日志内记录雷达值班开始和中止的时间。 第369AJ章 第21条雷达装设的可使用性 雷达装设的性能须在船舶行驶出海前加以检查,而当船舶在海上并且正在维持雷达值班时,亦须至少每4小时检查雷达装设的性能一次。 第369AJ章 第22条雷达观察员的资格 为施行本规例,持有下述证书的人,须当作为“合资格的雷达观察员”─ (a)处长所颁发的有效雷达观察员证书; (b)在完成处长认可的雷达模拟器课程后获颁发的有效听讲证书; (c)处长所颁发的有效电子导航系统证书; (d)处长所颁发的有效航行控制证书;或 (e)获处长承认与(a)、(b)、(c)或(d)段所提及的任何证书同等的证书。 第369AJ章 第23条雷达装设的位置 (1)雷达装设的天线组件所安放的位置,须使其在以下各方面达致令人满意的整体性能─ (a)避免有阴影扇形区; (b)避免有从船舶构筑物反射所造成的假回波;及 (c)天线高度对海面杂乱回波的振幅及范围所造成的影响。(2)雷达显示器须安放在通常驾驶船舶的驾驶台上。其中一个显示器所在的位置须使─ (a)观察员在观看显示器时能面向前方并能随时保持目视瞭望; (b)有足够空间让2名观察员同时观看显示器。(3)在切实可行范围内,雷达装设所架设的方式,须使该项装设的性能及可靠性不致因振动而受到不利影响,并须使该装设在使用时所受的振动通常不大于运输部所发出的“1982年海洋导航设备的一般规定”#所指明的振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982年海洋导航设备的一般规定”乃“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Marine Navigational Equipment, 1982”之译名。 第369AJ章 第24条首向标志的对准 当船舶装设雷达装设后,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首向标志(及船尾标志,如装有该船尾标志)对准船舶纵向线不超过1度的范围。如有提供变换开关设施,则首向标志须对准所有组件布置。每当发现该标志有重大失准时,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该标志重新对准。 第369AJ章 第25条阴影扇形区的测量 雷达装设所显示的任何阴影扇形区的角位宽度及方位,均须予以测定和记录。该项纪录须显示在雷达显示器毗邻的图表上,并须在任何相当可能影响阴影扇形区的变化出现后存入最新资料。 第369AJ章 第26条显示器的大小 规定须设置的雷达装设,如是在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在船舶上装设的,须设置一个相对平面图显示器,该显示器的有效直径在未经外部放大的情况下─ (a)(如船舶是500吨或以上但少于1600吨)须不少于180*毫米; (b)(如船舶是1600吨或以上但少于10000吨)须不少于250*毫米; (c)(如船舶是10000吨或以上)就一项雷达装设而言,须不少于340*毫米,而就另一项雷达装设而言,则须不少于250毫米。 * 注:180、250及340毫米的显示器直径,分别与9、12及16寸的阴极射线管相应。 第369AJ章 第27条回声测探仪的性能标准 第IV部 回声测探仪装设 规定须设置的每项回声测探仪装设,均须符合组织所采纳的性能标准,此外,如属香港船舶,该装设亦须符合有关的性能规格。 第369AJ章 第28条回声测探仪装设的位置 (1)上述回声测探仪装设的传感器组件所安放的位置,须使其能在切实可行范围内避免接近船体内的所有水下开口或船体的凸出物,例如船底塞、阳极或其他传感器,以便能达致令人满意的整体性能。 (2)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回声测探仪图形显示器须安放在驾驶台上容易接触和观看的位置,该位置并须使该设备所需要的照明效果不会妨碍进行有效的了望。 第369AJ章 第29条速度及距离测量设备的性能标准 第V部 速度及距离测量装设 规定须设置的每项速度及距离测量装设,均须符合组织所采纳的性能标准,此外,如属香港船舶,该装设亦须符合有关的性能规格。 第369AJ章 第30条速度及距离测量装设的位置 (1)速度及距离测量装设的传感器组件(如适用的话)所安放的位置,须使其在切实可行范围内避免接近船体内的所有水下开口或船体的凸出物,例如船底塞、阳极或其他传感器,以便能达致令人满意的整体性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