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b)如船舶拟在海上逗留多于7日,则在紧接船舶行驶出海之前须进行演习。(2)所有安装在必须水密的舱壁上并可按照第4条为船舶的运作而予以开启的水密门,均须为演习目的每隔24小时开启和关闭一次。 (3)第3及6条所提述的所有关闭装置及器件,均须由船长为检查该等装置及器件的目的而委派的人─ (a)在船舶开始任何航程之前作出检查;及 (b)(如船舶拟在海上逗留多于7日)每隔不多于7日检查一次,除非该等装置及器件为不可到达者。 第369U章 第8条演习及水密门等的检查 (1)下述的关闭装置、机械装置及其他器件,均须由船长为检查该等装置、机械装置及器件的目的(不论是为一般检查或为某项检查)而委派的人,每隔不多于7日检查一次─ (a)所有水密门,而该等水密门是不属第3(1)条所描述的类别的水密门的; (b)与上述水密门连接的所有机械装置、指示器及警告器件; (c)所有阀门,而该等阀门是有需要关闭以使低于限界线的舱室水密的;及 (d)所有阀门,而该等阀门的操作是为使船损控制横贯连通管道有效操作而需要的。(2)在第(1)款所提述的所有关闭装置上或其附近须设置适当的告示及标志,以按需要显示该等装置的操作程序、控制目的和任何须予遵守的预防措施。 第369U章 第9条训练 所有有机会使用任何水密门的船员,均须接受关于安全操作水密门的指导。此外,须向所有船员提供有关水密门的安全操作的书面指示。该等指示须用易明白的措词写成,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加上图解。该等指示须以第4(1)(a)条所提述的操作指示为根据。 第369U章 第10条正式航海日志的记项 在船舶的正式航海日志内,须作出记项以记录下述事宜─ (a)在船舶开始某航程之前,最后一次关闭第3条所提述的水密门及其他关闭装置的时间,以及下次开启该等水密门及关闭装置的时间; (b)依据第4(1)(c)条开启和关闭任何水密门的时间; (c)将第5条所提述的可移式钢板安装在适当位置的时间,以及在船舶的任何航程中移去和更换该等钢板的时间;及 (d)遵从本规例进行的各次演习和作出的各次检查,以及进行演习或作出检查时,与该等演习或检查有关的关闭装置及器件是否处于良好运作状态。 第369U章 第11条罚则 (1)如有违反本规例的规定,凭借本条例第95(2)条,涉及违例的客船的船长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 (2)任何人如被船长委派以根据第7(3)或8条进行检查而没有进行该项检查,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不超逾$5000。 (3)在任何有关违反本规例所订的罪行的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如证明他已采取步骤阻止该项被指称的罪行所关乎的活动或违例事项发生或持续下去,而在有关的特殊情况下该等步骤已是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采取并且是合理的,即可作为免责辩护。 第369U章 附表1水密门的设计及操作原则 [第4(1)(a)条] 概论 大部分客船均设有内部水密分舱布置,其设计是使船体一旦破裂时可抵挡指明容积的浸水。此等布置的效能受多项因素影响,但必要的是确保在破裂情况出现时或在差不多紧接破裂情况出现后,分隔舱壁上的任何水密门均予关闭。同样必要的是限制设于分隔舱壁上的出入开口的数目,并且对为关闭该等开口而设的水密门的操作,实施最严格的控制。 为新船舶安装水密门时须遵守的原则 水密门的数目及位置(适用于新船舶) 1.(1)一直以来已经常被接受的做法是,为一些必要的目的,例如为检查机械的重要构件、提供紧急或其他逃生设施等,在某些水密舱壁上须有多个可藉水密门关闭的出入开口。然而,在国家和国际方面,同样地一直以来强调的一点是,该等开口的数目应该保持在与船舶的设计及妥善运作相容下的绝对最低数目。因此,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减少在新客船上安装的水密门的数目。这可以藉多种方法来达成。例如,在起居舱内,应该尽量对出入和逃生路线作出安排,而其方式须使人们通过舱壁甲板水平面以下的水密舱壁的需要减至最低。就服务舱及其他工作舱室而言,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该无须连续通过主要舱壁而能正常出入。 然而,任何水密门的位置是否被接受,须取决于处长是否信纳该水密门的存在对船舶的妥善运作是必要的。 水密门的位置及大小(适用于新船舶) (2)在决定任何水密门的位置及大小时,应经常考虑到渐进浸水通过未有关闭的开口所可能造成的后果。完全位于水线的水平面下而未有关闭的门,显然构成很大的潜在危险。为减少该等危险,应保持水密门尽量细小,并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将水密门设于近中心线位置,而其门槛则应尽量提高并符合安全出入的原则,最好是高于水线的水平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