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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控制水密门的设施(适用于航行驾驶台甲板 装有中央/原地控制设施的船舶) 2.(1)为对船舶上全面安装的水密门作中央控制而采用的系统,其设计应不仅能确保水密门有效操作,并且能减低通过门口的人员受伤的危险。为达致此目标,位于航行驾驶台的水密门中央控制装置应有两个操作位,其中一个标明“local control”,另一个则标明“door closed”。如选择“local control”位,则任何门应只能利用该门两边所设置的原地控制器开关─在此操作模式中,该门应不可能自动关闭。 选用另外的操作位─“door closed”─应令致所有门关闭,并且确保该系统中的任何门如其后使用原地控制器开启,该门亦能自动关闭。由于使用在自动关闭模式中的门的人员受伤的危险有所增加,因此“door closed”位应限于紧急情况和为演习或测试目的而使用,如属后述情况,则须事先发出充分警告的讯号。 水密门关闭的速度(适用于所有船舶) (2)所有安装在船舶上并由动力操作的门,必须能够在一分钟内从航行驾驶台关闭。虽然要关闭所有的门,此段时间比较上短促,但应该牢记的是,最近的研究显示,在水密门的有效关闭能够完成前通过门口的渐进浸水,可能会为某些船舶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尤以滚装渡轮为然。因此,当紧急事故即将发生时,一定要采取即时行动,将任何可能开启的水密门关闭。 个别水密门的关闭速度,不应对使用者造成不必要的危险。如关闭机械装置许可,水密门应调校至能够由其启动起计,在不少于20秒但不多于40秒的时间内,从完全开启的位置关闭起来。 第369U章 附表2操作指示 [第4(1)(a)条] 1.提交处长批准的操作指示,应指明船舶上每扇水密门可在什么情况下(如有的话)以及在符合什么条件的规限下开启。任何航程的两类情况均应时常顾及,即适用于具有潜在危险的情况并要求达到最高标准的水密完整性者,以及适用于正常情况(即当具有潜在危险的情况并不存在)者。为此目的,具有潜在危险的情况包括下述的航程─ (a)在有限能见度的情况; (b)在港口范围或强制领港范围内的航程的任何部分; (c)水深少于船舶吃水的3倍;及 (d)船长基于下述原因认为有潜在危险的情况─ (i)接近水下危险地带(经顾及该区海图的可靠程度─参看海员手册第3章第1节);或 (ii)附近的通航密度;或 (iii)任何其他因素。 为施行操作指示而将水密门划分控制类别 2.(1)本规例第4(1)条所适用的每扇水密门,应予特定的编号,并视乎该水密门在正常情况下开启或保持开启的需要而将其列入以下其中一个类别─ “A”类─可予开启的门。 “B”类─应予关闭的门。该门只在毗邻舱室有人工作时始可开启。 “C”类─应予关闭的门。该门可予开启,但开启时间只限于足够通过该门的时间。(2)操作指示必须述明在具有潜在危险的情况下每扇水密门均须关闭,除非有人正在通过该门。操作指示亦须述明在正常情况下,水密门须按其所属的类别(见第(1)节)予以开启或关闭。 (3)在决定每扇水密门所属的适当类别时,应考虑下述因素─ (a)就每扇水密门(安装在机舱内的水密门除外)而言─ (i)是否有真正需要保持该门开启; (ii)虽然保持该门长期开启可能非常方便,但如船体突然破裂,如此的安排可能会危及船舶的安全; (iii)关闭的门能否安全而又容易地开启及再关闭;(b)就安装在机舱内的水密门而言─ (i)在顾及火警危险及机械故障的紧急性质后,有需要对载有主要推进机械、必要辅助设备、齿轮箱、止推轴承、调距螺旋桨设备、发电机及燃料制备与加热设备的机舱,作出迅速和容易的监察; (ii)未装有就附表1第2(1)段所描述的原地操作而改良的设施的门使人员受阻困的危险有所增加; (iii)安装火警探测系统及舱底水平警报器的范围; (iv)有否设置机械控制室,以及遥远控制及遥远监察可能达致的程度;及 (v)有需要拖延渐进浸水的开始。 海上监督控制程序 3.操作指示应述明,在驾驶台控制装置上所显示的所有门,均应由值班的主管人员利用该装置作出监督。 须就所有船舶呈交的图则及详情 4.为使处长能够就建议的“操作指示”作出恰当的评估,下述的图则及资料应予呈交─ (a)每扇门的大小、类别及门槛高度; (b)(只适用于新船舶)每扇门的安装原因; (c)该等门的操作方法略述; (d)门的建议类别(如第2(1)段所指明者),以及选择该类别的原因; (e)发给船长的名为“控制水密门的操作指示”的操作指示草稿;该等操作指示须以附表3所载列的处长的标准指示的格式写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