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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14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369U章 商船(安全)(船体开口及水密舱壁开口的关闭)规例

[接上页]

  第369U章 附表3(有关控制水密门的标准指示)
  
  [第4(1)(a)条]
  
  控制水密门的操作指示
  
  1.本指示为《商船(安全)(船体开口及水密舱壁开口的关闭)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第4条规定的有关控制船舶水密门的操作指示。
  
  2.所有在航程中可予开启的水密门,均须按照本指示和按照名为“船舶水密门的操作”的附图所说明的程序操作(保持关闭或开启)。
  
  水密门的标记及分类
  
  3.船舶上的[ *]扇水密门,其中每一扇均须予以特定的编号;如该门在航程期间的正常情况下是可随时开启的,或在该期间的任何时间是可保持开启的,则该门亦须列入以下其中一个类别─A类、B类或C类─以显示该门在正常情况下可如何使用。
  
  航程的情况
  
  4.操作该等门的指示是就任何航程的两类情况而发出─
  
  (a)适用于具有潜在危险的情况者;及
  
  (b)适用于正常情况者。
  
  5.为施行本指示─
  
  (a)具有潜在危险的情况,是指船舶遇到以下情形的情况─
  
  (i)在有限能见度的情况;
  
  (ii)在港口范围或强制领港范围内的航程的任何部分;
  
  (iii)水深少于船舶吃水的3倍;及
  
  (iv)在船长基于下述原因认为有潜在危险的情况─
  
  (A)接近水下危险地带(经顾及该区海图的可靠程度─参看海员手册第3章第1节);或
  
  (B)附近的通航密度;或
  
  (C)任何其他因素;(b)正常情况是指具有潜在危险的情况并不存在的所有情况。
  
  水密门的操作
  
  6.船舶的水密门须如下操作(开启与关闭)─
  
  (a)在具有潜在危险的情况下,每扇水密门均须关闭,除非有人正在通过该门;
  
  (b)在正常情况下─
  
  (i)A类门可保持开启;
  
  (ii)B类门必须关闭。该门只在毗邻舱室有人工作时始可开启;
  
  (iii)C类门必须关闭。该门可予开启,但开启时间只限于足够让人通过该门的时间;(c)除第2段的规定外,任何水密门亦可在船长的明示授权下为特定的目的而开启,而开启的时间不得超过一段特定的时间。凡船长以此方式授权开启任何门,则开启该门及授权的细节必须记录在正式航海日志内。
  
  门口障碍物
  
  7.任何开启的水密门均须保持畅通,以免有任何障碍物阻碍该门迅速关闭。
  
  从驾驶台所作的控制
  
  8.在航行驾驶台的水密门控制装置,可设定于“doors closed”位或“local control”位。除非在紧急情况、演习或为测试目的,否则该控制装置必须设定于“local control”位。
  
  从驾驶台所作的监督
  
  9.在驾驶台控制装置上所显示的所有水密门,均须由值班的主管人员利用该装置作出监督。
  
  检查
  
  10.船舶在航程中可以到达的所有水密门、其控制装置及警报器,均须保持在有效的运作状况,并须每隔不多于7日检查一次。
  
  演习
  
  11.水密门的操作必须在如下进行的演习时予以测试─
  
  (a)任何通常保持关闭的门,如是可以到达的,则须至少每隔7日开启和关闭一次;然而,如遇上或预料会遇上有限能见度的情况或任何其他具有潜在危险的情况,则此项操作可予押后或提前进行;
  
  (b)如船舶会在海上逗留多于7日,则在船舶出发之前所有水密门须予开启和关闭;
  
  (c)在航程中可保持开启或可予开启的门(即A、B及C类),每日均须开启和关闭。
  
  使用水密门的指示
  
  12.所有有机会使用任何水密门的船员,均须接受关于安全操作该等水密门的指导。此外,须向所有船员提供有关水密门的安全操作的书面指示。该等指示须用易明白的措词写成,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加上图解。该等指示应以本文件的内容为根据。
  
  紧急情况
  
  13.本指示对水密门在正常情况下或在具有潜在危险的情况下的操作作出管限。然而,当出现紧急情况时,船长可不理会本指示并可授权开启或关闭任何水密门,但他须信纳为船舶的整体安全此举是必要的。
  
  罪行
  
  14.凡违反《商船(安全)(船体开口及水密舱壁开口的关闭)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即属犯可予惩处的罪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填写适当的门数。
  
  第369U章 附表4
  
  [第4(1)(a)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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