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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14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369P章 商船(安全)条例(豁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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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舱底泵抽及排出布置
  
  4(1)
  
  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均须设置有效的舱底泵抽装置及排出设施,而其布置能在船舶处于艏艉平载或向左右任何一方静横倾不超逾5度时,将进入船体任何部分直至舱壁甲板(但永久拨作运载淡水、水压载、油类燃料或液体货物并设有其他有效的泵抽或排出设施的舱间除外)的水经由至少一条吸入管抽出。在有需要时,须为此而备有翼型吸口。须设置有效设施,使水易于流向吸入管。
  
  处长如信纳不会因为船舶一个或多于一个舱室不设泵抽及排出设施而致船舶的安全受损,则该舱室或该等舱室可免设泵抽及排出设施。
  
  但国务大臣如信纳不会因为任何船舶或任何类别船舶的个别舱室不设泵抽或排出设施而致船舶的安全受损,则可准许该等舱室免设泵抽或排出设施。
  
  4(2)
  
  须为位于船舶舱壁甲板上的围封货舱备有排出设置:但国务大臣如信纳由于任何船舶或任何类别船舶的个别舱室的大小或内部分舱,船舶的安全不会因为该等舱室不设排出设施而受损,则可准许该等舱室免设排出设施。如到达舱壁甲板的干舷是在该船舶向左右任何一方横倾5度时甲板边缘并不浸没水中的,则规定的排出须为透过适当数目及大小、按照《1968年商船(载重线)规则》**附表4第12段所设而直接作船外排放的甲板泄水孔进行。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内部的排出物须引至具有足够容量的一个或多于一个适当舱间,而该舱间或该等舱间是备有高水位警报和设有船外排放的适当布置的。
  
  处长如信纳由于位于船舶舱壁甲板上的围封货舱的大小或内部分舱,船舶的安全不会因为船舶一个或多于一个舱室不设排出设施而受损,则该舱室或该等舱室可免设排出设施。
  
  电力设备及装设─一般规定
  
  5(1)
  
  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的电力设备及装设,包括任何电力推进设施,均须使到船舶及船上所有人获得免受电力危险的保护。电力设备及装设须符合商船公告第965号指明的规定。
  
  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的电力设备及装设,包括任何电力推进设施,均须使到船舶及船上所有人获得免受电力危险的保护。电力设备及装设须符合第II部指明的规定。
  
  触电、火警及电力所致其他危险的预防措施
  
  10(4)
  
  本规例适用的任何船舶不得使用以船体作导电回路的配电系统,但国务大臣可豁免不属液货船的任何该等船舶,使其免受本条规限。
  
  本规例适用的任何船舶不得使用以船体作导电回路的配电系统,但处长可豁免不属液货船的任何该等船舶,使其免受本条规限。
  
  10(9)
  
  在每艘该等船舶上,每一独立电路均须予以保护,以防超负荷,但操作该船舶的舵机的电路或国务大臣给予豁免的其他电路则除外。每一超负荷保护器件之上或其附近,须清楚和永久显示其保护的电路的载流容量,以及该器件的定额或整定值。
  
  在每艘该等船舶上,每一独立电路均须予以保护,以防超负荷,但操作该船舶的舵机的电路或处长给予豁免的其他电路则除外。每一超负荷保护器件之上或其附近,须清楚和永久显示其保护的电路的载流容量,以及该器件的定额或整定值。
  
  防火
  
  12
  
  如本规例规定舱壁以‘B’级镶板建造,则该等镶板须能在整个历时30分钟的标准耐火测试中防止火焰通过。每件‘B’级镶板均须如此:如其中一面暴露于在历时30分钟的标准耐火测试中,镶板的背火一面的平均温度,在测试的首15分钟(如属非可能燃烧镶板)或在整个测试中(如属可能燃烧镶板),不会较该背火一面的起始温度增加多于摄氏139度,而镶板上的任何一点的温度亦不会较起始温度增加多于摄氏225度。
  
  如本规例规定舱壁以‘B’级镶板建造,则该等镶板─
  
  (i)须建造成能防止火焰通过直至首半小时的标准耐火测试结束为止;
  
  (ii)须具有某绝缘值,使在下列时间内,其背火一面的平均温度不会较原温度上升多于摄氏139度(华氏250度),而在任何一点(包括连接点)的温度亦不会较原温度上升多于摄氏225度(华氏405度)─
  
  “B-15”级15分钟
  
  “B-0”级 0分钟(iii)须以认可的非可能燃烧物料建造,而且除了不阻止在货船上使用可能燃烧物料的情况外,所有用于建造和竖设‘B’级镶板的物料均须属非可能燃烧的,而在不阻止在货船上使用可能燃烧物料的情况中,该等镶板须符合本段第(ii)节指明的温度上升限制直至首半小时的标准耐火测试结束为止。
  
  13
  
  (1)船体、上层建筑、主构舱壁、甲板及甲板室须用钢或国务大臣在顾及火警危险而在特殊情况下准许的其他适合物料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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