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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c)1981年5月1日或之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若建造阶段的船舶,须符合《船舶电力及电子设备规例》※(1972年第5版)第1至14条。在该等船舶上,符合上文(b)提述的在1974年、1977年及1982年修订的为施行《1972年船舶电力及电子设备规例》◎的建议实务§的电力设备及装设,须当作符合《船舶电力及电子设备规例》※(1972年第5版)第1至14条及本规例第5及10条;如该等船舶是用作勘探和开发液体或气体碳氢化合物资源的,而该等电力设备及装设符合第(4)段指明的规定,则亦须当作符合前述的规例。 (2)在船舶上供在有爆炸可能的空气中使用的电力设备,如规定获证明以示其符合防止燃点有爆炸可能的空气的电力保护的特定标准类型,则该设备可按照1979年2月6日的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指令79/196/EEC及1975年12月的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指令76/117/EEC指明的相应保护类型,或按照经处长认可为与之同等的任何其他标准,予以建造、检查、测试、标记和证明。 (2)在船舶上供在有爆炸可能的空气中使用的电力设备,如规定获证明以示其符合防止燃点有爆炸可能的空气的电力保护的特定标准类型,则该设备可按照1979年2月6日的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指令79/196/EEC及1975年12月的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指令76/117/EEC指明的相应保护类型,或按照经处长认可为与之同等的任何其他标准,予以建造、检查、测试、标记和证明。 (3)凡在1974及1977年修订的1972年电机工程师学会的1972年建议实务§§内提述英国标准协会的标准,均须当作包括提述经国务大臣认可为与之同等的任何其他标准。 (3)凡提述由英国电机工程师学会+发出日期为1961年的规例,以及在1974及1977年修订的1972年电机工程师学会的1972年建议实务§§,以及英国标准协会的标准,均须当作包括提述经处长认可为与之同等的任何其他标准。 附录 (4)由电机工程师学会#出版的《移动及固定离岸装设的电力及电子设备建议》●(1983年第1版),在适用于移动离岸装设时,须获遵从。 (4)由英国电机工程师学会+出版的《移动及固定离岸装设的电力及电子设备建议》●(1983年第1版),或经处长认可为与之同等的任何其他标准,在适用于移动离岸装设时,须获遵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984年商船(货船构造及检验)规例》”乃“Merchant Shipping (Cargo Ship Construction and Survey) Regulations 1984”之译名。 **“《1968年商船(载重线)规例》”乃“Merchant Shipping (Load Line) Rules 1968”之译名。 @“《1981年商船(货船构造及检验)规例》”乃“Merchant Shipping (Cargo Ship Construction and Survey) Regulations 1981”之译名。 #“电机工程师学会”乃“Institution of Electrical Engineers”之译名。 +“英国电机工程师学会”乃“United Kingdom Institution of Electrical Engineers”之译名。 ※“《船舶电力及电子设备规例》”乃“Regulations for th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of Ships”之译名。 ◎“《1972年船舶电力及电子设备规例》”乃“Regulations for th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of Ships 1972”之译名。 §“建议实务”乃“Recommended Practice”之译名。 §§“1972年建议实务”乃“Recommended Practice 1972”之译名。 ●“《移动及固定离岸装设的电力及电子设备建议》”乃“Recommendations of th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of Mobile and Fixed Offshore Installations”之译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