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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豁免适用于小于2000吨的船舶,条件为该船舶须设置至少一条有效的逃生途径。 可能燃烧物料的限制 63(1) 在起居舱、服务舱及控制站内─ (a)所有舱内铺板、衬板、风挡及绝缘物料均须为非可能燃烧物料,但下列者除外─ 在起居舱、服务舱及控制站内─ (a)所有舱内铺板、衬板、风挡及绝缘物料均须为非可能燃烧物料,但下列者除外─ (i)用作将冷藏舱室绝缘的物料; (ii)用作将与热冷服务系统有关连的阀绝缘的物料,但其外露表面须是不会超逾第1或2级表面火焰蔓延的; (iii)与绝缘物料一并使用的防潮层及黏合剂,但其外露表面须是不会超逾第1或2级表面火焰蔓延的; (i)用作将冷藏舱室绝缘的物料; (ii)用作将与热冷服务系统有关连的阀绝缘的物料,但其外露表面的表面火焰蔓延标准须为处长所接受者; (iii)与绝缘物料一并使用的防潮层及黏合剂,但其外露表面的表面火焰蔓延标准须为处长所接受者; (b)衬板、舱内铺板及风挡的框架、底板及连接件须属非可能燃烧者; (c)舱壁、舱内铺板及衬板均不得镶上可能燃烧镶片,但如镶片的厚度不超逾2.0毫米,或在走廊、楼梯围封间及控制站的镶片而厚度不超逾1.5毫米的,则属例外; (d)所有在走廊及楼梯围封间内的外露表面,以及在隐蔽或不可到达的舱间内的表面,须是不会超逾第1或2级表面火焰蔓延的; (e)甲板基层覆盖物须属不易燃点的类型。 (b)衬板、舱内铺板及风挡的框架、底板及连接件须属非可能燃烧者; (c)舱壁、舱内铺板及衬板均不得镶上可能燃烧镶片,但如镶片的厚度不超逾2.0毫米,或在走廊、楼梯围封间及控制站的镶片而厚度不超逾1.5毫米的,则属例外; (d)所有在走廊及楼梯围封间内的外露表面,以及在隐蔽或不可到达的舱间内的表面,其表面火焰蔓延标准须为处长所接受者; (e)甲板基层覆盖物须属不易燃点的类型。 63(3) 在起居舱及服务舱、控制站及机舱内的外露表面上使用的油漆、清漆及其他表面涂料,均不得含有硝化纤维素或其他高度易燃的基础产品,而除本规例另有规定外,该等表面须是不会超逾第3级表面火焰蔓延的:但此等规定并不适用于家具、陈设、机械及相类的物件。 在起居舱及服务舱、控制站及机舱内的外露表面上使用的油漆、清漆及其他表面涂料,均不得含有硝化纤维素或其他高度易燃的基础产品,而除本规例另有规定外,该等表面的表面火焰蔓延标准须为处长所接受者:但此等规定并不适用于家具、陈设、机械及相类的物件。 第II部 商船公告M965号 (1)《1981年商船(货船构造及检验)规例》@(S.I. 1981/572 U.K.)第5及10条提述的电力设备及装设,须符合以下规定,但如以下规定与该等规例不一致,则属例外─ (1)《1981年商船(货船构造及检验)规例》@(S.I. 1981/572 U.K.)第5及10条提述的电力设备及装设,须符合以下规定,但如以下规定与该等规例不一致,则属例外─ 商船公告M1084号 (a)1965年5月26日或之后但1980年5月25日之前安放龙骨的船舶,须符合电机工程师学会#于1961年9月就船舶电力设备发出的规例的有关条文。 (b)1980年5月25日或之后但1981年5月1日之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若建造阶段的船舶,须符合电机工程师学会#发出的《船舶电力及电子设备规例》※(1972年第5版)第1至14条,以及在1974年及1977年修订的为施行《1972年船舶电力及电子设备规例》◎的建议实务§。 (c)1981年5月1日或之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若建造阶段的船舶,须符合《船舶电力及电子设备规例》※(1972年第5版)第1至14条。在该等船舶上,符合上文(b)提述的在1974年、1977年及1982年修订的为施行《1972年船舶电力及电子设备规例》◎的建议实务§的电力设备及装设,须当作符合《船舶电力及电子设备规例》※(1972年第5版)第1至14条及《1981年商船(货船构造及检验)规例》@(S.I. 1981/572 U.K.)第5及10条;如该等船舶是用作勘探和开发液体或气体碳氢化合物资源的,而该等电力设备及装设符合附录指明的规定,则亦须当作符合前述的规例。 (a)1965年5月26日或之后但1980年5月25日之前安放龙骨的船舶,须符合英国电机工程师学会+于1961年9月就船舶电力设备发出的规例的有关条文。 (b)1980年5月25日或之后但1981年5月1日之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若建造阶段的船舶,须符合英国电机工程师学会+发出的《船舶电力及电子设备规例》※(1972年第5版)第1至14条,以及在1974年及1977年修订的为施行《1972年船舶电力及电子设备规例》◎的建议实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