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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船体、上层建筑、主构舱壁、甲板及甲板室须用钢或处长在顾及火警危险而在特殊情况下准许的其他适合物料建造。 (2)起居舱及控制站的走廊舱壁须用钢或非可能燃烧‘B’级镶板建造,但可能燃烧‘B’级镶板可设于下述位置:─ (a)紧接并没载有重大燃料荷载的舱间的走廊舱壁的任何部分;及 (2)起居舱及控制站的走廊舱壁须用钢或‘B’级镶板建造。 (b)(如走廊设有两个或多于两个透过门直接通往同一层开敞甲板的出口)在走廊舱壁的末端部分,从任何上述出口量度的一段不超逾6米的距离处。 19 (a)除本规例第1(6)条的条文另有规定外,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设有总功率746千瓦特或以上的主要推进机械或燃油锅炉或辅助性内燃式机械的舱间的天窗须能关闭,并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须能在一旦失火时从舱间外开启;如天窗设有玻璃镶片,则该等镶片的建造须是抗火的而且嵌有加固金属丝玻璃,并须有外置的用钢或其他同等物料制造的永久附设活动遮板。 (a)除本规例第1(6)条的条文另有规定外,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设有总功率746千瓦特或以上的主要推进机械或燃油锅炉或辅助性内燃式机械的舱间的天窗须能关闭,并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须能在一旦失火时从舱间外开启;如天窗设有玻璃镶片,则该等镶片的建造须是抗火的而且嵌有加固金属丝玻璃,并须有外置的用钢或其他同等物料制造的永久附设活动遮板。 (b)在上述船舶上,引擎罩壳不得装窗,但如国务大臣信纳该等窗是必须的,而且不会构成火警危险,则属例外。如装有该等窗,则该等窗须是不能开启的,而其建造须是抗火的而且嵌有加固金属丝玻璃,并须有外置的用钢或其他同等物料制造的永久附设活动遮板。 (b)如处长信纳在引擎罩壳装窗是必须的,而且不会构成火警危险,则可如此装窗。如装有该等窗,则该等窗须是不能开启的,而其建造须是抗火的而且嵌有加固金属丝玻璃,并须有外置的用钢或其他同等物料制造的永久附设活动遮板。 锅炉及机械─一般规定 20(1) 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机械、锅炉及其他压力容器的设计及建造,须足以应付其预定的服务,而其装设及所得的保护均须将能对船上的人构成的任何危险减至最低。 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机械、锅炉及其他压力容器的设计及建造,须足以应付其预定的服务,而其装设及所得的保护均须能将对船上的人构成的任何危险减至最低。 20(2) 在不损害前述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须设置设施以防止该等机械、锅炉及其他压力容器任何部分超压,而每个锅炉及每个非燃式蒸汽发生器尤须设置不少于两个安全阀:但国务大臣在顾及任何锅炉或非燃式蒸汽发生器的输出或任何其他特点后,如信纳已有充分保护防止超压,则可准许只安装一个安全阀。 处长如信纳已有充分保护防止超压,则每个锅炉及非燃式蒸汽发生器可只安装一个安全阀。 油类及气体燃料装设 30(1) 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供给锅炉或机械使用的油类燃料的闪点不得低于摄氏60度(闭杯闪点测试):但在符合国务大臣施加的条件下,国务大臣可─ (a)准许任何船舶在锅炉内使用闪点不低于摄氏55度的油类燃料,或在内燃式机械内使用闪点不低于摄氏43度的油类燃料; (b)准许设计作运载液化气体用的船舶使用气体燃料,但该等燃料须仅是从所运载的货物蒸发而来的。本条本段任何条文均不适用于供给本规例第6(3)(a)条、第7(3)(a)条或第8(3)(a)条所准许的机械的燃料。 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供给锅炉或机械使用的油类燃料的闪点不得低于摄氏60度(闭杯闪点测试):但在符合处长施加的条件下,处长可─ (a)准许任何船舶在锅炉内使用闪点不低于摄氏55度的油类燃料,或在内燃式机械内使用闪点不低于摄氏43度的油类燃料; (b)准许设计作运载液化气体用的船舶使用气体燃料,但该等燃料须仅是从所运载的货物蒸发而来的。本条本段任何条文均不适用于供给本规例第6(3)(a)条、第7(3)(a)条或第8(3)(a)条所准许的机械的燃料。 逃生通道 36(2) 在本规例适用的每艘船舶上,须从每一轮机室、轴隧及锅炉室设置两条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分隔的逃生途径,而如水密门可供用作逃生途径,则其中一条途径可为水密门。如没有此等水密门,则两条逃生途径须由两组通往机舱棚或其他地方的独立门的钢梯组成,并从该机舱棚或其他地方通往一处或多于一处的救生艇登乘甲板或救生筏登乘甲板。如任何小于2000吨的该等船舶设置有至少一条有效的逃生途径,则国务大臣可豁免该船舶符合本段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