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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申请已遗失证书的核证副本,须在考试中心提出,并须附交订明费用。申请人须在主考员面前就证书在何种情况下遗失作出声明。 (3)在游乐船只合格证书核证副本发出后的任何时间,如获发出副本的人寻回证书正本,则该人须尽快将证书正本交回处长。 第313R章 第9条证书上的附加批注 (1)任何人如属任何游乐船只合格证书的持有人,而该证书是对长度不超过20米的游乐船只有效的,可向处长申请在该证书上加以适当的批注,以供操作长度超过20米的船只。 (2)凡根据第(1)款提出申请─ (a)除非申请人已根据第(3)款获豁免,否则处长须规定他接受主考员就实际控制长度超过20米的船只的考试;及 (b)申请人如使主考员信纳他有足够能力控制上述船只,则处长须在申请人所持有对长度不超过20米的游乐船只有效的合格证书上,批注为对操作超过该长度的游乐船只有效。(3)处长凡信纳第(1)款所指的申请人─ (a)属对长度不超过20米的船只有效的游乐船只合格证书的持有人为期不少于12个月;及 (b)曾在该段期间操作长度超过13.7米的游乐船只,因而具备使他有足够能力操作长度超过20米的游乐船只的经验,处长可豁免该申请人,使他无须遵从第(2)(a)款所述的考试规定,并可在该申请人所持有对长度不超过20米的船只有效的合格证书上,批注为对操作超过该长度的游乐船只有效。 (4)任何人如属对装有引擎(没有任何一个引擎的功率大于750千瓦)的游乐船只有效的合格证书的持有人,可向处长申请在上述证书上批注为对装有超过上述功率的引擎的游乐船只有效。 (5)凡根据第(4)款提出申请─ (a)处长须规定申请人接受主考员就他是否有足够能力控制引擎功率超过750千瓦的游乐船只的考试;及 (b)申请人如使主考员信纳他有足够能力掌管(a)段所提述的引擎,则处长须在该申请人所持有对装有引擎(没有任何一个引擎的功率大于750千瓦)的游乐船只有效的合格证书上,批注为对装有功率超过750千瓦的引擎的游乐船只有效。 (1989年第327号法律公告) 第313R章 第10条证书的纪录 处长须就所有根据本规则发出的游乐船只合格证书、证书的暂时吊销、取消或更改以及任何其他影响该等证书的事宜,备存纪录。 第313R章 第11条资格的核实等 (1)主考员不得允许考生参加本规则下的任何考试,除非他信纳─ (a)该考生有资格参加考试;及 (b)考试申请是就该考生而提出的。(2)如在考试开始前或进行时,主考员发觉任何考生有任何身体残疾或其他残疾,而他认为上述残疾会使该考生不能执行游乐船只船长或轮机员(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职责,则主考员不得允许该考生参加或完成该考试。 (3)凡主考员根据第(1)或(2)款不允许任何考生参加或完成考试─ (a)他须在该考生的申请表上述明不允许的理由,并将申请表送交处长;而 (b)该考生所缴交的费用须予退回。 第313R章 第12条对主考员的决定提出上诉 (1)任何人因主考员的任何决定而感到受屈,可以书面向处长提出上诉。 (2)处长可维持、更改或推翻任何上述的决定,或以他认为适当的其他决定取代上述决定。 第313R章 第13条再次检查证书持有人 (1)如处长认为游乐船只合格证书的任何持有人,因年纪、疾病或身体残疾而相当可能无能力执行游乐船只船长或轮机员(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职责,可藉书面通知该持有人,规定他在通知书上所指明的期间内接受身体检查或视力测验,或接受身体检查及视力测验。 (2)根据第(1)款规定须接受身体检查或视力测验的游乐船只合格证书持有人,如─ (a)在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没有或拒绝在通知书上所指明的期间内接受身体检查或视力测验;或 (b)身体检查或视力测验不合格,则处长可藉送交该持有人的书面通知,将证书取消。 (3)凡游乐船只合格证书根据第(2)款取消,持有人须立即将证书交付处长。 第313R章 附表1承认为等同证书 [第4条] 第I部 根据《商船(小轮及渡轮船只)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或《商船(杂类航行器)规例》 (第313章,附属法例) 持有的证书 就《商船(游乐船只)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而言的 等同本地合格证书 证书种类 ─300吨及300吨以下的船只的船长本地合格证书 ─60吨及60吨以下的船只的船长本地合格证书 ─装有达150马力或超过150马力引擎的船只的轮机员本地合格证书 ─游乐船只一级船长证书(对长度超过20米的船只有效) ─游乐船只一级船长证书(对长度不超过20米的船只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