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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15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313E章 商船(小轮及渡轮船只)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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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3E章 第24条(由1994年第577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313E章 第25条(由1994年第577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313E章 第26条(由1990年第48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VI部
  
  第313E章 第27条(由1990年第48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313E章 第28条(由1990年第48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313E章 第29条(由1990年第48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313E章 第30条(由1970年第11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VII部
  
  第313E章 第31条(由1970年第11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313E章 第32条(由1970年第11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313E章 第33条(由1970年第11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313E章 第34条(由1970年第11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313E章 第35条(由1970年第11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313E章 第36条(由1970年第11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313E章 第37条航行器的识别
  
  第VIII部
  
  杂项条文
  
  (1)除经处长给予豁免外,根据本规例获发牌照的任何船只的拥有人,须安排以大小适当的英文及中文字样,将该船只的名称,连同以英文及中文字样标示该船只获发牌可运载的人数的数目,髹于该船只的船尾和船首任何一边。 (1999年第64号第3条)
  
  (2)在顾及航行器的类型及航行器当其时所作的用途后,处长可以其酌情决定权,藉向根据本规例获发牌照船只的拥有人送达的书面通知,规定以他认为适当的方式或颜色,为识别的目的而将该船只髹漆: (1970年第11号法律公告)
  
  但于该船只最近一次在其拥有人获送达上述规定的通知前为任何目的而髹漆之后1年内,该船只无须重新髹漆。
  
  (3)处长可拒绝允许根据本规例获发牌照的任何船只,标上与任何其他该等船只的名称相同或过于相似而令处长认为相当可能会引起混淆的名称。 (1970年第11号法律公告)
  
  第313E章 第38条船只须保持清洁和维修状态良好
  
  (1)根据本规例获发牌照的任何船只的拥有人须致使该船只时刻维持妥善的清洁和维修状态,并致使在其内装配的任何器具或装备维持于良好的状况以及维持于随时可供使用的妥善状态。 (1970年第11号法律公告)
  
  (2)除经处长书面允许外,不得对任何上述船只进行任何结构上的更改或增添。
  
  (3)没有处长书面允许,不得从任何上述船只移走或在任何上述船只上增添任何压舱物或移动任何压舱物的位置。
  
  (4)(a)如就任何船只有违反第(1)款任何条文的情况,其拥有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
  
  (b)如就任何船只有违反第(2)或(3)款任何条文的情况,其拥有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4000;而如处长以书面规定,则拥有人须将该船只的结构或压舱物(视属何情况而定)修复至与紧接该违例事项发生前同样的状况,而就该船只的往来航行而批出的任何牌照或许可证均须当作暂时吊销,直至上述修复完成并令处长满意为止。 (1970年第11号法律公告;1974年第255号法律公告)
  
  第313E章 第39条(由1989年第272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313E章 第40条拒绝运载乘客
  
  任何小轮或渡轮船只的船长在无合理因由的情况下拒绝─
  
  (a)(如属小轮)在海港界限以内运载任何乘客往任何一处;或
  
  (b)(如属渡轮船只)在该船只经广告宣传的任何航线上运载任何乘客,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 (1974年第255号法律公告)
  
  第313E章 第41条在某些情况下乘客舱位的减少
  
  (1)如于任何时候,本规例所适用的任何小轮或渡轮船只舱位的任何部分为货物或行李所占用,则按照现行验船证明书可运载的最高乘客人数,须按每0.65平方米被如此占用的舱位减1名乘客的比率减少。 (1994年第577号法律公告)
  
  (2)任何小轮或渡轮船只的船长如在顾及第(1)款的条文后,在该小轮或渡轮船只运载较该船只获允许运载者为高的乘客人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1974年第255号法律公告)
  
  第313E章 第42条禁止在渡轮船只的桥楼甲板上运载货物等
  
  (1)任何渡轮船只如装配有多于一层甲板,则在该船只进行渡轮工作的任何期间内,不得在该船只的上甲板运载任何货物或乘客行李。
  
  (2)如就任何渡轮船只有违反第(1)款任何条文的情况,其船长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1974年第255号法律公告)
  
  第313E章 第43条乘客从小轮下船
  
  (1)任何不属渡轮船只的小轮的船长,在搭乘该小轮的任何乘客要求下船时,须允许该乘客在没有风险的情况下可合法下船的任何地方下船,但该乘客必须已预先缴付适当的租船费,或于提出上述要求时缴交租船费。
  
  (2)任何小轮的船长没有遵从第(1)款任何条文,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 (1974年第255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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