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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313E章 第44条渡轮船只乘客的上船及下船 (1)每当任何渡轮船只被用作往来航行的渡轮时,该渡轮船只的船长除非获处长另予允许,否则只准在码头、海堤或登岸处让乘客上船或下船,而藉以上船或下船的工具,只限于已分别充分地稳固于船只及岸边而装配有扶手的跳板,或该渡轮船只已并靠与系定于旁边的登岸台阶。 (2)除经处长允许外,当任何渡轮船只在如此往来航行的期间,该渡轮船只的船长不得在不属码头、海堤或登岸处的地方,让该渡轮船只装上或卸下货物。 (3)如就任何渡轮船只有违反第(1)或(2)款任何条文的情况,其船长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 (1974年第255号法律公告) 第313E章 第45条禁止为卖淫的目的而使用小轮等 (1)不得为卖淫的目的而使用任何小轮或渡轮船只,亦不得为上述目的而使用小轮或渡轮船只运送妇女。 (2)任何人使用或致使或允许他人使用任何小轮或渡轮船只而违反第(1)款任何条文,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 (1974年第255号法律公告) 第313E章 第46条(由1994年第577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313E章 第47条小轮及渡轮船只须合理快速地行驶 (1)在符合安全与正确航行的规定下,任何小轮或渡轮船只的船长在该小轮或渡轮船只正在运载乘客而在航时,须合理快速地行驶。 (2)任何小轮或渡轮船只的船长没有遵从第(1)款任何条文,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 (1974年第255号法律公告) 第313E章 第48条报告意外或损坏 (1)涉及任何意外或受到任何损坏的小轮或渡轮船只的船长,须于上述损失或损坏发生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处长报告该意外或损坏。 (1970年第11号法律公告) (2)任何小轮或渡轮船只的船长没有遵从第(1)款任何条文,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1974年第255号法律公告) 第313E章 第49条虚假资料 第IX部 虚假资料及豁免 任何人如依据本规例任何条文或按本规例任何条文的规定,为取得任何牌照、许可证、豁免书或其他文件,或为进行任何注册,而作出或致使他人作出任何陈述或提供任何资料而他明知或有理由相信该陈述或资料在关键性事项上是虚假的,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1974年第255号法律公告;1992年第163号法律公告) 第313E章 第50条豁免的权力 如处长信纳本规例任何条文所载或订明的任何规定,已实质上获得遵从,或信纳在顾及某个案当时的情况后,无须遵从上述规定,则他可以其酌情决定权并按他认为适当施加的条件,在有申请提出并缴付订明费用(如有的话)后,藉书面通知豁免任何小轮或渡轮船只受上述规定所规限。 第313E章 附表1 [第3条] 指明遮蔽水域 (1994年第577号法律公告) 维多利亚港范围 即在以下界线以内的水域─ 东面─由小酒湾尖最西端,画一直线至阿公岩尖(有时称为公岩)最西端; 西面─由香港岛最西之点,画一直线至青洲最西之点,继由青洲最西之点画一直线至青衣最东南之点,继沿青衣东海岸线及北海岸线画至青衣最西端,再由该处以直线向正北画至大陆。 (1970年第25号法律公告) 香港仔范围 即在香港仔湾与香港仔海峡以内的水域,其西面入口以采用下列方法画成的线为界:由鸭洲最西之点即火药角向正北画一直线至香港岛的前滨,而其东南面入口则以采用下列方法画成的线为界:由鸭洲东面前滨向正东画一直线至香港岛前滨位于北纬22°14'16"、东经114°09'46"的位置。 将军澳范围 即将军澳水域位于以下界线北面的部分:由鲤鱼门咀画一直线至佛堂洲最北之点,接佛堂洲北海岸,继由佛堂洲最东端画一直线至大陆海岸位于北纬22°16'48"、东经114°16'30"的陆上一点。 牛尾海范围 即牛尾海及粮船湾海水域以采取下列方法画成的线为界的部分:北面及西面为大陆海岸,而南面及东面则为由岩头角尖画一直线至牛头洲(近牛尾洲)最南之点,再由该处画一直线至吊钟洲最南之点,继由该处画一直线至粮船湾南端,继由该处沿粮船湾西海岸及北海岸画至其东端,续由该处向正北画一直线至大陆海岸。 吐露港范围 即沙田海、吐露港及船湾海水域位于以下界线以内范围:以大陆海岸为其中一段,再由乌龟沙咀西端画一直线至白沙头洲的西南端,继沿白沙头洲北海岸画至白沙头洲东端,续由该处画一直线至大陆海岸位于北纬22°27'42"、东经114°15'26"的陆上一点。 (1994年第577号法律公告) 第313E章 附表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