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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饲料整治重点。突出蛋白饲料原料主产地、非法使用违禁添加物重发区饲料企业和养殖场(户),把蛋白原料、自配料和非蛋白氮及其类似物、三聚氰胺、瘦肉精的查处放在突出位置。 3.兽药及兽药残留整治重点。突出生猪、家禽等集中产区,针对禁用、未批准的兽药及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较低的猪肉、禽肉、蜂产品,重点整治兽药生产经销企业和畜禽养殖使用环节。 4.无公害畜产品整治重点。以生产规模较大的奶、禽蛋和猪肉类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单位为重点,以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证后监管为手段,重点整治产品不达标和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标志等行为。 (五)整顿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通过整顿,实现食品生产的可追溯,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都取得合法资质,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基本杜绝滥用食品添加剂和违法使用非食用原料的现象,食品产品质量明显提高,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不发生区域性、行业性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 1.认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取缔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2.以小企业、小作坊和行业内影响食品安全的普遍问题为整顿重点,大力开展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3.完善食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六)整顿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全面深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四项制度”建设,确保市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食品等重点商品质量安全有保障,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1.开展食品经营主体资格清理整顿,全面清理检查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严肃查处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2.继续强化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工作,逐步健全完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工作的制度和程序,科学制定监测计划,加大监测力度。 3.组织查处流通环节各类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加大对流通领域假冒伪劣、走私贩私、有毒有害、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整顿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特别是农村市场和食杂店,规范活禽市场交易,严防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七)整顿餐饮业、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进一步提高餐饮经营企业和餐饮经营者的第一责任人意识,落实餐饮业、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大对餐饮重点单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食品卫生监管公示制度,有效控制餐饮业、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风险,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1.把好餐饮服务许可入口关,对于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不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已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但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予以清理整顿。依法查处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无证经营行为。 2.督促餐饮经营单位全面落实《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指导餐饮经营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餐饮经营者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等制度。 3.突出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餐饮点、农村自办酒席等重点监督对象,食物中毒风险较高的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重点品种,以及食品加工、存储、运输过程中的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在保证食品原料质量和防止交叉污染的基础上,加强监督检查和检测,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4.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食品卫生监管公示制度,加强对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督查和指导。 (八)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病害猪肉非法交易行为。继续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进一步遏制私屠滥宰,维护猪肉市场正常秩序,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1.监督定点屠宰厂(场)严格执行生猪入厂(场)检查验收制度,禁止验收不合格的生猪入厂(场),尤其要监督以代宰为主的定点屠宰厂(场)执行屠宰操作、肉品品质检验和无害化处理制度的情况。 2.依法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行为,严肃查处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