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发[2009]23号
【颁布时间】 2009-02-27
【实施时间】 2009-0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50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各自系统交通运输领域的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领域要全面推进创建“平安畅通后县区”、“平安农机”活动,加强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力争全市所有旗县市区达到“平安畅通县区”标准。以安全运营条件,围绕人、丰、路和环境的状况,对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安全评估。推行HAN阻隔防爆技术,在轻质燃油、液化石气运输车辆配载储罐中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加大执法力度,重点加强对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校车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违法载人以及严厉查处治理客运超载、机动车超速和疲劳驾驶等行为,防止发生群死群伤恶性事故。推进市、县两级GPS监控平台建设,督促客运企业和危险品运输企业建立GPS监控体系,在客运车辆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加装定位仪,对行驶车辆进行全程实时监控,确保道路交通运输的安全。
  
  5、公安消防、文化、商务、教育、卫生、旅游等管理部门负责公众聚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认真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宾馆、饭店、商场、市场、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和歌舞厅、酒吧、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为重点,严厉查处未通过建筑内部装修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擅自超出工商注册登记范围经营、未通过文化部门批准擅自经营娱乐和演出活动以及从业人员未经相关部门培训即上岗作业等违法行为,保持专项整治高压态势。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办提出的公众聚集场所“五个一律”的要求,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现场检查,对于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业整顿。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深入治理“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火灾隐患,继续推行重大火灾隐患“三级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加大火灾隐患整改治理力度。要抓好大型化工、电力企业、在建工程等消防专项治理。加强与农牧业、建设等部门合作,探索农牧区消防工作新模式,推广具有我市特点的“草原119”防灾减灾体系。
  
  6、建设、电力、水利、交通、铁路等管理部门负责各自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加大对公路、铁路、水利、电力、城市建设等重点项目的安全监管,重点督查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管理等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要严格实施安全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制度。继续深入开展建筑施工专项整治工作,防止起重机械的倒塌、施工脚手架和模板支撑的垮塌、基坑的坍塌、人员坠落等事故的发生。加强对建筑施工的现场管理,防止层层转包,以包代管。
  
  冶金、机械、建材、轻工、纺织、商贸、电力、民爆、农机、医药、水利、气象、特种设备、旅游、学校等其它行业领域,要从各自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1、突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六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即无证无照和证照不全的,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死灰复燃的,存在超层越界、尾矿库违规排放等违法行为的,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的。
  
  2、明确职责分工。由市安委会统一部署,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旗县市区安委会支持、配合、指导和督促地方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落实。条块结合,多方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订本部门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施方案,明确各自职责,落实机构、人员,指导、督促、检查本行业领域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工作和打击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法违法行动工作,并做好烟花爆竹打击生产经营非法违法行动工作。
  
  国土资源局:负责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违法行动工作,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秩序。
  
  建设局:负责建筑行业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工作。
  
  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业及水上交通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