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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发[2009]23号
【颁布时间】 2009-02-27
【实施时间】 2009-0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50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经贸委:负责民爆器材行业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工作。
  
  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消防、烟花爆竹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工作,并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其他行业和领域打击非法违法行动工作。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乌兰察布市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布市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要求,做好各自行业和领域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动工作。
  
  3、加强监察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取消其安全生产资质,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加大对未履行“三同时”审验手续而擅自建设生产企业的查处力度,需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限期整改的,要责令其停止建设或限期整改;该关闭的坚决依法关闭。加大事故查处力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和领导者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开展执法行动为契机,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各方面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监督,提高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效能。
  
  4、加强监督检查。各旗县市区、各部门要在全国“两会”、纪念新中国成立60周年活动等重要时期,组织开展综合督查。同时根据工作进度和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各类重点督查和专项督查,扎实推进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执法行动。
  
  (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宣传、工会等部门共同制定宣传工作方案,依托各级宣传文化工作系统,发挥主流媒体和主阵地作用,运用多种方法和途径,大力宣传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宣传安全发展科学理念、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意义和要求,宣传安全生产各类先进典型。组织开展好第八次“全国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和“安康杯”竞赛活动,推动安全知识进企业、进乡镇、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营造“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舆论氛围。
  
  2、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在道路交通、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开展安全生产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以创建活动为载体,树立行业标兵和模范企业,建立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基地,在本行业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和引导作用,提高行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3、整合优化安全培训资源,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安全培训“教考分离”,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加强旗县区、市直部门、乡镇(苏木)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加强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加强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特别是农民工安全技能培训。强化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监督、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水平。
  
  (四)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建设,促进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1、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建设,按照《乌兰察布市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落实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切实负起各自监管领域的监管责任,各司其责,齐抓共管,努力形成领导有方、职责分明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和责权相对应的责任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乌兰察布市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针对安全监管实际,制定完善相应的规章、规定,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2、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控制指标考核工作。市安委会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按季度通报各地区控制考核目标进度情况,定期组织目标督查及年度工作考核,及时兑现奖惩,实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一票否决制”和重大事故行政问责制,推动各级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严肃追究对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有关领导者和责任者。各级政府要不断增加安全生产投入,在财政预算中增加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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