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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要落实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安全生产责任。通过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事故调查处理等手段,监督企业完善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必要的资金投入,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日常安全管理,落实现场管理各项措施,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4、推进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建立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危害申报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督促指导企业改善作业环境,防范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 (五)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推进应急救援和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1、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为抓手,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方面要对2009年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17户井工矿全部实现达标。按照新出台的安全标准化相关规定,对重点监控的32户企业进行专家会诊,提高上述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2、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一步加强2支非煤矿山救护队的建设。按照全市非煤矿山颁布情况及矿山救护队救援能力,合理划分各救护队的救护范围,监督指导矿山企业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加强救护队的监督管理,建立设备管理台账,对采购设备严把验收关。加快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充实完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对处置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提供技术保障。 3、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监管和应急救援体系的意见》(内政发〔2008〕89号)精神,安监与公安消防部门要尽快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机构、指挥平台和联络协商机制,制定重点化园区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并抓好落实,为2010年建立健全我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奠定坚实基础。按照《乌兰察布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要求,年内市政府组织1至2次大型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综合演练,要充实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对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提供技术保障。 4、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管,充分发挥其技术支撑作用。加强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及检测检验等机构的资质管理,优化整合安全中介资源,择优选用,加强监管。加大 对评价质量和培训质量的控制管理,建立违规行为通报处罚制度,实施“黑名单”公示及退出机制,规范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培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 (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 1、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充实市、旗县(市区)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重点旗县(市、区)要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安监站,努力构建“三级机构、四级网络”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交通、建设、商务、经济、文化、教育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完善内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充实力量,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提高履职能力,以适应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2、加强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采取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专题讲座、经验交流、外出学习考察等多种形式提高监管人员的安全监管能力、行政执法能力和事故调查处理能力。 3、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行自治区11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从工作机制、执法程序、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规范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4、加强监管队伍廉政建设,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思想教育,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坚决防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问题的发生。 五、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月27日至3月15日) 各旗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宣传“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大意义,发动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要结合实际,在3月4日之前制定本地、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扎实有序推进“安全生产年”的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全面实施阶段(3月16日至11月20日) 各旗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决策部署,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全面组织开展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工作,务求实效。要建立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市安委会将于5月份和8月份分别对各旗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情况进行督查或抽查,旗县(市、区)至少组织三次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年”活动有序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