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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发[2009]23号
【颁布时间】 2009-02-27
【实施时间】 2009-0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650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21日至12月1日)
  
  各旗县市区、各部门要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总结,对好的经验、做法要树立典型积极推广,巩固“安全生产年”活动成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旗县市区、各部门要提高对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精心组织,认真分析落实、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力戒形式主义,对措施不落实,工作进展不快、效果不明显的地区和部门要提出批评,督促改进。
  
  (二)分工配合,落实责任
  
  各旗县市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活动的总体目标和内容,做出具体安排,提出本地、本行业依法打击的重点、执法行动的方法步骤等;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发挥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作用,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公安、交通、建设、工商等部门要配合协作,层层分解责任,逐级落实安全生产执法和“打非”工作责任。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积极性,分阶段、有目标地把“安全生产年”的第一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大力宣传,强化舆论监督
  
  各旗县市区、各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月”等各种主题活动,通过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单位深刻认识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各项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同时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及时推广典型经验,对没有落实“安全生产年”活动措施而导致事故的要公开暴光,实施问责并严肃处理。
  
  (四)做好总结,及时反馈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年”活动信息报送工作,每季度上报活动进展情况,包括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要将本地、本部门活动实施方案和全年的工作总结分别于3月4日前和12月1日前报市政府办和市安委办。
  
  联系人:宋志峰武利俊
  
  联系电话:83201574886690(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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