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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六条 设施的使用 在不妨碍本组织为其项目和活动使用其建立和/或拥有的设施的情况下,本组织应向任何要求使用有关设施的成员国开放这些设施。理事会应就向成员国开放有关设施制定指导原则、程序和实际安排。 第十章 修正 第二十七条 公约的修正 一、任何欲就本公约提出修正案的成员国应将其修正案书面通知秘书长,秘书长应在理事会讨论前至少三个月将该修正案通知成员国。理事会可就修正本公约向成员国提出建议。 二、本公约的修正应由理事会协商一致通过。 三、理事会通过修正案後,秘书长应正式通知所有成员国此事,并要求各成员国通过其国内程序正式核准该修正案。 四、在正式收到所有成员国的正式接受之後,秘书长应将各成员国的接受告知理事会和东道国政府。东道国政府在收到所有成员国的接受通知三十天内应将修正案的生效日期通知所有成员国。 第十一章 批准、生效等条款 第二十八条 签署和批准 一、本公约签署期将开放至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二、本公约须由本公约第九条第一款所指的国家批准或接受。 三、批准书和接受书应由东道国政府保存。 第二十九条 生效 一、本公约在至少五个亚太地区的联合国会员国签署并向东道国政府交存批准书或接受书後即生效。 二、本公约生效後,已签署公约但尚未交存其批准书或接受书的国家可以根据理事会议定的指导原则和程序参加本组织的公开会议但没有投票权。 第三十条 加入 一、本公约生效後或开放签署期终止後,以日期较晚者为准,凡符合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经理事会一致同意後均可加入。 二、希望加入本组织的国家应向秘书长提出正式申请。秘书长应在提交理事会做出决定前至少三个月将该国的请求通知所有成员国。 三、加入书将由东道国政府保存。 第三十一条 通告 东道国政府将通知所有签署国和加入国: 一、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交存的日期; 二、本公约生效的日期以及本公约修正案生效的日期; 三、成员国退出本公约的日期。 第三十二条 取消成员资格 任何成员国未履行本公约规定的义务,经理事会三分之二多数投票决定,其成员资格将被取消。 第三十三条 退出 一、在本公约生效五年後,任何有意退出本公约的成员国应至少提前一个公历年向秘书长提出书面申请。 二、秘书长应将该成员国的退出申请迅速通知理事会主席和所有成员国。理事会主席将在九十天内召集理事会审议是否接受该申请。 三、在退出得到正式批准後,该成员国应继续承担其在已批准项目或活动中的财政义务,以及退出获得正式批准当年所应缴纳的会费。 四、此类退出不应影响该成员国在退出前与本组织所约定的合同义务或协议的履行。 五、一国根据其成员资格所享有的权力保留至其退出生效之日终止。 第三十四条 解散 一、经所有成员国协商一致同意本组织将解散。 二、成员国减少至不足四个时,本组织也将解散。 三、解散时,应由理事会指定清算机构与总部所在地国以及清算时本组织设施所在地国进行谈判。本组织的法律顾问将参与清算的全部过程。 四、解散程序完成後,剩余财产将在成员国之间按照各国实际缴纳会费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发生亏空由成员国按照清算时该财政年度的会费分摊比例承担。 第三十五条 登记 本公约一经生效,东道国政府应依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本公约。 为此,下列全权代表,各依本国正式授权,谨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本公约於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签署,正本一份,用英文写成。 以本组织成员国的官方语言拟定的公约文本经本组织成员国协商一致确定为作准文本。该文本由东道国政府保存,经核准的副本应分送所有签署国和加入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