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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3-12
【法规编号】 660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第9/2008号行政长官公告,命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订於北京的《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通知书中文文本的适用部分及相应的葡文译本,以及该公约的英文正式文本及中、葡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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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管理和维护本组织的分支机构、相关设施以及网络系统;
  
  (六)从事为达成本组织宗旨所必需的其他活动。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基本活动,所有成员国均应参加。
  
  第八条 
  
  任择活动
  
  一、除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活动外,本组织应建议并组织适当的空间科学、技术及其应用项目,由选择参与这类项目的成员国共同实施。
  
  二、此类项目根据投资返还原则加以实施。从一任择活动中获得的回报应按该项目各参与成员国的投资比例返还。
  
  第三章 
  
  成员资格
  
  第九条 
  
  成员
  
  一、本组织对亚太地区所有联合国会员国开放。
  
  二、成员国享有完全投票权。
  
  三、所有成员国都有资格参加本组织的合作项目和活动。
  
  四、所有成员国都应为本组织的运作缴纳会费。
  
  五、成员国参加本组织的活动不影响其已有的或将来的双边和多边合作。
  
  六、任何从事空间活动的联合国会员国或国际组织经理事会一致同意,可授予其观察员地位。观察员在理事会会议上无投票权。
  
  七、亚太地区以外的国家和联合国会员国可以申请准成员地位。经理事会协商一致,可决定其加入本组织。理事会还可经协商一致决定其参与本组织活动的条件(缴纳会费,参加本组织的基本活动和合作活动等)。准成员在理事会会议上无投票权。
  
  第四章 
  
  职能机构
  
  第十条 
  
  组织的机构
  
  一、本组织的主要机构包括:
  
  (一)由理事会主席领导的理事会;和
  
  (二)由秘书长领导的秘书处。
  
  二、为实现其宗旨,本组织可在其认为必要时设立辅助机构。
  
  第五章 
  
  组织的理事会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组成
  
  一、理事会是本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
  
  二、理事会由本组织成员国负责空间事务的部长或部长级代表组成。每个成员国应提名一名部长或部长级代表作为其在理事会的代表。
  
  三、理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任期为两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
  
  理事会应:
  
  一、制定和批准本组织为实现其宗旨所应遵循的政策,包括规则、规章、法律;
  
  二、批准加入、取消和终止成员资格,决定吸收观察员和准成员;
  
  三、通过和批准其议事规则;
  
  四、通过和批准本组织的年度报告和工作计划;
  
  五、通过和批准合作项目及其财政预算;
  
  六、通过和批准本组织成员国的会费分摊比例和本组织的年度财政预算;
  
  七、根据财务资源状况和下一个五年期的可利用资源,批准本组织五年的预算计划;
  
  八、批准本组织的年度开支和财务明细;
  
  九、批准本组织的其他所有管理规定;
  
  十、批准并公布本组织年度审计报告;
  
  十一、任命秘书长,批准其他需要理事会任命的人员。理事会对秘书长的任命可在任何时候推迟六个月。在秘书长空缺的情况下,理事会应任命一个合适的人选在此期间担任代理秘书长,负责执行有关任务,其权利和职责由理事会确定;
  
  十二、决定设立机构和分支机构以及批准其结构,包括秘书处的结构及其人员编制;
  
  十三、为有效实施本组织的活动任命其他官员;
  
  十四、应成员国的请求,解释本公约。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会议
  
  一、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也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在总部举行,除非理事会另有决定。
  
  二、来自三分之二成员国的正式代表构成理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
  
  第十四条 
  
  投票
  
  一、理事会每一成员国享有一票表决权。
  
  二、除非理事会一致同意其他方式,理事会应尽最大努力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做出决定。
  
  第六章 
  
  秘书处
  
  第十五条 
  
  秘书处的组成
  
  一、秘书处是本组织的执行机构。
  
  二、由秘书长和秘书处职员组成。
  
  第十六条 
  
  秘书长
  
  一、秘书长是本组织的首席执行官和法定代表。他或她将全权负责本组织秘书处的运作。
  
  二、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一届。理事会在经参加理事会会议的成员国四分之三同意後,可在秘书长的有效任期内解除其职务。
  
  三、秘书长应参加理事会会议,但无投票权。
  
  第十七条 
  
  秘书长的职责
  
  一、根据理事会的指示,秘书长应向理事会报告并应负责:
  
  (一)贯彻实施本组织理事会制定的所有政策;
  
  (二)实现本组织的宗旨;
  
  (三)本组织的管理和运作;
  
  (四)起草本组织的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和财政预算,报理事会批准;
  
  (五)拟定并实施秘书处内部管理规定;
  
  (六)提交项目和活动的建议以及为完成本组织的项目和活动需采取的措施;
  
  (七)根据理事会确定的服务条例,从成员国招聘内部部门的职员并加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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