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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2-18
【法规编号】 662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3/2008号行政法规,交通事务局的组织及运作。

[接上页]

  交通规划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研究交通安排,并为确保车辆及行人交通安全和畅顺建议必需的措施;
  
  (二)研究设立整体的道路网络、车辆停泊系统及有关的城市设备;
  
  (三)与依法亦须参与交通事务的实体配合,共同研究、规划和设计交通网络,以及计划并引入关於车辆流通的新系统及新对策;
  
  (四)研究和建议跨境交通及口岸交通方面的计划;
  
  (五)就设置供公众使用的停车场、公共道路收费泊车位及停泊车辆的特别基础设施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道路工程处
  
  道路工程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实施道路重整工程及其他工程,以改善交通运作、加强预防交通事故及交通安全;
  
  (二)确保交通设备的维修及保养工作;
  
  (三)组织和筹备所负责工程的判给程序;
  
  (四)审议或参与审议上项所指工程承揽判给的标书;
  
  (五)确保对(一)项所指工程的执行及运作进行有效的管理及监察,并作出具效率的监督和正确、适当及持续的跟进;
  
  (六)分析所负责的承揽工程的价金修正申请及延长施工期申请,并提供有关资讯;
  
  (七)组织和更新关於所负责的工程的研究及图则的资料库及档案。
  
  第十条 
  
  交通设备处
  
  交通设备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推动和统筹路面标记、交通标志牌、交通讯号灯及交通监控系统的设置工作,并进行有关保养工作;
  
  (二)就交通设备方面将采取的规范进行研究和提出建议;
  
  (三)研究、审议和装设公共道路上的讯息标志设备,并进行有关保养工作;
  
  (四)组织和筹备所负责工程的判给程序;
  
  (五)审议或参与审议上项所指工程承揽判给的标书;
  
  (六)确保对(四)项所指工程的执行及运作进行有效的管理及监察,并作出具效率的监督和正确、适当及持续的跟进;
  
  (七)分析所负责的承揽工程的价金修正申请及延长施工期申请,并提供有关资讯;
  
  (八)组织和更新关於所负责的工程的研究及图则的资料库及档案。
  
  第十一条 
  
  交通管理厅
  
  一、交通管理厅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研究、筹备和执行关於陆路运输、陆路跨境客运、供公众使用的停车场及公共道路泊车位的运作的工作;
  
  (二)确保交通安排的协调及管理工作;
  
  (三)就实施有碍车辆或行人正常通行的工程发出许可;
  
  (四)就使用公共道路而有碍车辆或行人正常通行发出许可;
  
  (五)实施公共道路的临时交通措施;
  
  (六)记录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七)与治安警察局合作,移走违例停泊、阻碍公众通行或弃置於公共道路的车辆。
  
  二、交通管理厅下设:
  
  (一)运输管理处;
  
  (二)协调处;
  
  (三)稽查处。
  
  第十二条 
  
  运输管理处
  
  运输管理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管理和监察陆上集体运输业务的运作;
  
  (二)向陆路跨境客运的营运者发出准照,并监察其运作;
  
  (三)发出的士执照并监察有关业务;
  
  (四)发出的士司机专业工作证并为其续期;
  
  (五)就集体运输工具及的士的上落客站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监察供公众使用的停车场及公共道路收费泊车位的运作,并监督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协调处
  
  协调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规划和执行公共道路的临时交通措施;
  
  (二)就使用公共道路进行文娱活动给予许可并作出协调;
  
  (三)就实施有碍车辆或行人正常通行的工程发出许可;
  
  (四)就使用公共道路而有碍车辆或行人正常通行发出许可;
  
  (五)研究和协调大型活动举行时的交通安排;
  
  (六)就改变惯常行车方向时最适当的交通指示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确保交通信息中心及其设备的运作。
  
  第十四条 
  
  稽查处
  
  稽查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协助公共道路使用者以遵守交通法规,并藉此宣传预防交通事故及注意交通安全的意识;
  
  (二)记录公共道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并将有关纪录送交治安警察局,在有需要时尚可要求该局提供协助;
  
  (三)与治安警察局合作移走违例停泊、阻碍公众通行或弃置於公共道路的车辆;
  
  (四)监察公共道路临时交通措施的执行;
  
  (五)分析及监察无铅汽油的成份。
  
  第十五条 
  
  车辆及驾驶员事务厅
  
  一、车辆及驾驶员事务厅主要负责研究、筹备和执行关於驾驶教学、驾驶执照的签发及机动车辆的检验的工作。
  
  二、车辆及驾驶员事务厅下设:
  
  (一)驾驶执照处;
  
  (二)车辆处。
  
  第十六条 
  
  驾驶执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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