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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驾驶执照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按照国际认可的质量标准确保驾驶教学的工作; (二)发出驾驶学校执照、驾驶学校校长及教练员的准照,并监察有关业务,以及更新有关纪录; (三)为驾驶学校校长及教练员举办培训及再培训课程; (四)发出学习驾驶准照、驾驶执照及特别驾驶执照,并更新有关档案及驾驶员纪录; (五)进行特别驾驶考试及发出特别驾驶许可证; (六)发出国际驾驶执照; (七)确保驾驶学习暨考试中心的正常运作。 第十七条 车辆处 车辆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接收关於认可机动车辆的卷宗,并将之送交机动车辆商标和型号核准委员会; (二)为机动车辆发给注册,并发出有关车辆识别文件及已缴付车辆使用牌照税的证明标签; (三)负责重型摩托车及轻型摩托车之登记; (四)更新机动车辆及工业机器车的纪录,并管理发给车辆的特别注册及个人专用注册的事宜; (五)检验机动车辆及的士计程表; (六)确保汽车检验中心及其设备的运作。 第十八条 行政及财政处 行政及财政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确保执行关於交通事务局人力资源管理的一切行政程序; (二)组织和更新交通事务局人员的个人档案,并确保关於人员管理的文书处理工作; (三)将法例、规定、职务的命令和通知,以及一般性的批示和指示发送各附属单位传阅; (四)编制所需及适当的文书,以确保处理人员的薪俸、其他补助及扣除的程序; (五)编制交通事务局的年度预算案并跟进其执行,以及在有需要时对有关预算案的修正及修改作准备; (六)确保其工作范畴内关於承揽工程的执行程序及财货与劳务的取得程序的一切文书处理工作; (七)草拟执行承揽工程或取得财货与劳务的合同拟本及合同替代文件的拟本; (八)收取担保金,并在符合有关法定条件时处理退还、取消或减少该等担保金的事宜; (九)经核实符合必要的法定条件及前提後,处理一切应付费用的支付事宜; (十)徵收法定的手续费、费用或任何其他收益,并将之送交财政局,以及编制有关责任帐目; (十一)确保关於供应及总务方面的行政工作,以及关於取得财货与劳务的文书工作; (十二)确保交通事务局的财产管理工作,并负责其设施、车队、设备及通讯系统的保存、安全及保养。 第十九条 组织及资讯处 组织及资讯处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组织和更新交通事务局的资讯档案,并建立、拓展和辅助资讯资料库的开发; (二)推动和进行能配合交通事务局特定要求的组织方法及技术的研究,以达至资讯化; (三)就交通事务局的资讯化及资讯设备的使用进行研究、规划和统筹,并评估发展资讯应用程序,尤其是建立新资讯路线时所产生的影响; (四)构思和落实在资讯化过程中关於资讯的收集、保安及监管所需的程序,并确保资讯的定期及整体处理; (五)收集、处理和更新有关交通事务局工作的统计资料; (六)建立和组织文献资料库,收集、分类和保存对交通事务局具重要性的刊物及资讯载体; (七)参与规划、组织、执行和跟进年度培训计划; (八)协助编辑、翻译、印刷和发布交通事务局的各类报告; (九)推动和确保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的公共或私人实体之间在科学及技术层面上的资讯交流,并促进刊物的交换; (十)组织交通事务局的总档案,并维持其良好的运作条件; (十一)就已存档的文件发出证明及副本; (十二)在法定期间届满时即建议将有关文件作废; (十三)在有需要时,按适用的法律规定对已存档的文件作微缩处理; (十四)管理已设立的资讯系统,并维护其良好的保养及运作条件; (十五)确保维护应用程序及资料库,并向使用者提供所需的资讯; (十六)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他公共部门及机构辖下的资讯中心合作,以订定处理资讯的共同方式; (十七)参与交通事务局人员的管理工作,并举办资讯领域的培训、课程、座谈会及其他活动; (十八)确保向交通谘询委员会及交通高等委员会提供技术及行政上的辅助; (十九)编制呈交予交通谘询委员会及交通高等委员会的会议议程、会议纪录及意见书草案; (二十)组织交通谘询委员会及交通高等委员会的卷宗档案,并更新有关资料; (二十一)统筹交通高等委员会所作提议的执行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