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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556B章 第9条不当进入或离开列车 任何人不得在列车车门开始关闭后进入或离开列车,亦不得企图在列车车门开始关闭后进入或离开列车。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第556B章 第10条车票发出条件 第III部 车费及车票 (1)所有由地铁公司或代表地铁公司发出的车票,均须在本附例及车票发出条件的规限下发出。 (2)任何人获发给或由他人代其获发给车票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车票,须当作已知悉并已同意本附例及车票发出条件。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第556B章 第11条车费 地铁公司不时公布并在各车站张贴的告示、一览表或列表所载的车费,即为在铁路乘搭列车的认可车费。 第556B章 第12条车票并不包含保证或对法律责任的承担 (1)地铁公司不保证乘客可由某一特定列车运载或列车在某一特定时间或某些特定时间离开或到达,亦不保证车票的发出在某一班列车离开前完成。如地铁公司的列车服务(或部分服务)因任何理由而更改、暂停或撤销,因此而引致延误或滞留,地铁公司无须就因该等延误或滞留而产生的损失或损害对任何人负有法律责任。 (2)地铁公司可酌情作出以下行动,而无须为因此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害对任何人负有法律责任─ (a)暂停或中止在票务处或自动售票机发出车票; (b)在另一列车未到站之前,使某一列车离开车站,而不给予到站列车的乘客有机会离开到站列车而登上离站列车;及 (c)在某日暂停、中止或以其他方式撤销任何车站的所有或任何列车服务,或暂停、中止或撤销任何列车的行驶或更改任何列车离开或到达车站的时间。 第556B章 第13条遵从车票发出条件 (1)任何人除按照车票发出条件外不得进出或企图进出铁路或在铁路乘搭或企图乘搭列车。 (2)乘客须在车票发出条件所订明的期间内离开已付车费区域。凡乘客无合理辩解而在该期间届满后仍留在该区域,即须缴付车票发出条件所指明的最高额列车单程车费。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第556B章 第14条禁止无票进入和乘搭列车 任何人在无合法授权或合理辩解下,不得─ (a)在不符合有关条件下进入或离开或企图在不符合有关条件下进入或离开已付车费区域;或 (b)在不符合有关条件下于铁路任何部分乘搭列车或企图在不符合有关条件下于铁路任何部分乘搭列车,上文所指的“有关条件”为先行缴付车费和取得适合其拟乘搭车程的有效车票,并在进入或离开已付车费区域时将该车票插入自动闸或按车票发出条件所规定以适当方式将该车票用于自动闸的电子感应器上,或在其他情况下将车票向人员出示和交还予人员。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第556B章 第14A条没有缴付车费等 任何人不得在未付或拒付按照本附例可征收的任何车费、附加费或其他款项情况下离开已付车费区域。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第556B章 第15条车票遗失、损坏或过期而乘搭列车 (1)任何人(3岁以下的人除外)如处身于已付车费区域而有下列情况─ (a)并无持有车票; (b)持有被不恰当地损坏、更改或干扰的车票,或车票密码资料已完全或部分不恰当地更改、抹除或损坏; (c)持有已过期的车票;或 (d)持有特惠车票但该人并不符合发出该车票的任何条件,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该人即被视为并无缴付车费,并即有责任缴付附加费和将车票(如有的话)交给人员。 (2)就第(1)款而言,车票在发出条件所规定的情况下即为过期。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3)任何人依据本条缴付附加费或交出车票,有权以书面向地铁公司的主席或董事总经理(或他们的委任代名人)申请覆核其有责任缴付附加费或交出车票的情况。地铁公司的主席或董事总经理(或委任代名人)在覆核完结后,可行使其绝对酌情决定权拒绝该申请或授权退还全部或部分附加费或所交出车票的余值。 (4)在不损害第(1)款的原则下,凡任何乘客所持车票就某车站有效而他乘搭列车超越该车站,即有责任缴付车票发出条件所指明的补票费。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第556B章 第16条乘客应查看车票及找回的钱 (1)购票人在离开票务处之前,应查看车票及任何找回的钱,地铁公司对于在车票发出时没有促请地铁公司注意的错误或遗漏并不负有法律责任。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2)任何人使用自动售票机时,须放入不少于适当票值的香港法定货币购票。任何人有权获退还放入自动售票机的超逾适当票值的款额。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2A) 任何人不得将或企图将自动售票机或硬币找换机的告示所指明适用于该机的面额的香港合法货币以外的任何硬币、物件或东西,放入该机。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