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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车票不时以密码存录的款额(包括零额),即为该车票的已付票值及余值(如有的话)的确证。 (4)任何持特惠车票的乘客,在人员要求下,须出示可接受的证据,以证明他有权使用特惠车票。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第556B章 第17条交出车票 (1)除车票发出条件另有规定外,所有车票均仍然为地铁公司财产。任何人在其车程(就多程车票或储值车票而言则为一连串车程)完结或提早终止时,不得无合理辩解而不将或拒绝将车票交还地铁公司。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2)已付车费区域或铁路处所内的乘客,在紧接离开上述区域后,在人员要求下,不论何时,均须出示车票以供检查、查阅或查核。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3)任何人违反第(2)款,即视为并无缴付车费,并即有责任缴付附加费。 第556B章 第18条车票损坏等 (1)任何人不得不正当地对车票作出任何事情,以致─ (a)车票上以密码存录的资料全部或部分被抹除,或遭以其他方法更改或干扰;或 (b)该车票遭受其他损坏。(2)任何人不得使用或企图使用被不恰当地更改、损坏或干扰的车票进入或离开已付车费区域或在铁路乘搭列车。 第556B章 第19条(废除) (由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废除) 第556B章 第20条退换车票 (1)只有地铁公司或其获授权代理人可酌情退换车票,退换时并可扣除车票发出条件所订明的行政费用。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2)退款形式,由地铁公司酌情决定。 (3)地铁公司并无责任发出车票代替已遗失或未经使用的车票,亦无责任就该等已遗失或未经使用的车票退款或就按照本附例向任何乘客收取的附加费退款。 第556B章 第21条遵从告示 第IV部 乘客的行为 (1)任何人在铁路处所内须遵从本附例及所有告示及指示牌的规定和遵从任何人员的合理指示及要求。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2)在不损害第(1)款的原则下,如某人员认为列车已客满,则如该人员有此指示,任何人不得进入或留在列车内。 第556B章 第22条不得将脚放在座位上 任何人不得将脚放在铁路处所内任何部分的任何座位上。 第556B章 第23条禁止吸烟 凡藉告示而禁止在铁路处所的任何其他部分吸烟,则任何人不得在该部分吸食或携有任何形式的已燃点的烟斗、雪茄或香烟或无遮盖火焰。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第556B章 第24条禁止吐痰等 任何人不得─ (a)在铁路处所的任何部分吐痰;或 (b)将扔弃物放置或抛弃在铁路处所内,但放置或抛弃在为此目的而设置的容器内则除外。 第556B章 第25条乘客不得造成滋扰 任何人不得在列车上或在铁路处所任何部分作出对其他乘客造成滋扰或烦扰的行为。 第556B章 第26条禁止演奏乐器等 除非得到地铁公司的特准,否则任何人不得在铁路处所的任何部分唱歌或跳舞,或演奏任何乐器或以任何乐器作表演。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第556B章 第26A条开着收音机、卡式机等 除非得到地铁公司书面特准,否则任何人不得在铁路处所的任何部分开着或使用或企图开着或使用任何会产生噪音的收音机、卡式机、雷射碟机、录音机、便携式无线电视机或任何其他相似的器件。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第556B章 第27条禁止携带某些行李等和禁止饮食 任何人不得─ (a)携带由列车运载或装载时会有对铁路财物造成损坏的危险或对使用铁路的其他人造成滋扰或不便的行李、物品或其他东西进入铁路处所;或 (b)在列车上或在已付车费区域内进食或企图进食任何食物或饮用或企图饮用任何饮品(不论是酒精类或非酒精类饮品)。 第556B章 第28条铁路处所禁止动物进入 除铁路公司行使其绝对酌情决定权许可或准许者外,任何人不得将任何动物或其他禽畜带进或带上铁路处所任何部分(但陪同失明人的引路犬则不在此限)。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第556B章 第28A条不恰当操作设备等 (1)除人员外,任何人不得─ (a)操作、移动或开动─ (i)铁路处所上的任何机械或电力器具;或 (ii)操作或控制铁路上任何机械或电力器具以及任何自动闸及电话的恰当使用的任何开关掣、控制杆或其他器件;(b)干预或故意妨碍或干扰任何机械或电力器具的运作; (c)不按地铁公司所指示的方式及秩序上落任何自动梯,或企图不按地铁公司所指示的方式及秩序上落任何自动梯; (d)在或企图在向某方向移动的自动梯或活动平台上向其他方向行走; (e)坐于任何自动梯或活动平台,或其扶手或任何部分之上; (f)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打开或企图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打开往来铁路处所上的车站的月台或已付车费区域的任何闸或门;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