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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87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第556B章 地下铁路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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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向该人员提供其姓名及地址及其电话号码(如有的话)的真实和正确详情,并出示该等详情的证明以供查阅;及
  
  (b)向该人员出示身分证明以供查阅。 (1998年第8号法律公告)(1A) 任何人─
  
  (a)不得故意不遵守第(1)款所指的规定;或
  
  (b)在遵守或企图遵守第(1)(a)款所指的规定时,不得故意提供其姓名、地址或电话号码的虚假详情,亦不得故意提供在要项上有误导性的其姓名、地址或电话号码的详情。 (1998年第8号法律公告)(2)每名人员有权将他合理地怀疑已触犯或正企图触犯本附例的人移离铁路处所(如有需要可使用合理武力)。凡触犯事项是本附例所订的罪行,在不损害按照本附例施加的任何处罚或附加费的原则下,该人员有权扣留该人,直至交由警务人员羁押以便依法处理为止。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
  
  第556B章 第43条罪行及罚则
  
  任何人违反附表第1栏所列条次的附例,即属犯罪,可被判以列于该附表第3栏与该条附例相对的处罚。
  
  第556B章 第44条地铁公司权利的保留条款
  
  (1)本附例所述一切及据此而进行的任何检控或法律步骤或法律行动,均不妨碍地铁公司针对任何人提出进一步或其他的损害赔偿的申索或地铁公司可获的其他补救或济助。
  
  (2)任何根据本附例或以各种各样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车费、额外车费或附加费)可由地铁公司征收或须付给地铁公司的款项,不论属债项、损害赔偿、费用、损失、开支或其他形式,一经要求即成为到期须付给地铁公司或其合法代理人的债项,并可作为民事债项强制执行。
  
  第556B章 第45条职员的法律责任
  
  乘客或任何人对车票的接受,即成为其同意本附例赋予地铁公司的每项对法律责任的限制及豁免均引伸而适用于每名地铁公司人员、受雇人及代理人的确证。
  
  第556B章附表
  
  [第43条]
  
  罚则
  
  条次
  
  罪行概要
  
  最高处罚
  
  4
  
  侵入
  
  罚款$5000
  
  5
  
  损坏铁路处所、机械装备以及设备
  
  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6
  
  将污物放置在铁路处所
  
  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7
  
  弃置或抛弃垃圾等
  
  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8
  
  不恰当使用紧急设备
  
  罚款$5000
  
  9
  
  不当进入或离开列车
  
  罚款$2000
  
  14
  
  无票进入和乘搭列车
  
  罚款$5000
  
  14A
  
  没有缴付车费等
  
  罚款$5000
  
  16(2A)
  
  不当使用机器
  
  罚款$5000
  
  17(1)
  
  没有出示车票
  
  罚款$5000
  
  17(2)
  
  没有交出车票
  
  罚款$5000
  
  18(1)
  
  损坏车票
  
  罚款$5000
  
  18(2)
  
  使用已损坏车票
  
  罚款$5000
  
  21
  
  没有遵从告示等
  
  罚款$2000
  
  22
  
  将脚放在座位上
  
  罚款$2000
  
  23
  
  吸烟
  
  罚款$5000
  
  24
  
  吐痰和抛弃扔弃物
  
  罚款$5000
  
  25
  
  乘客造成滋扰
  
  罚款$5000
  
  26
  
  演奏乐器等
  
  罚款$2000
  
  26A
  
  开着收音机、卡式机等
  
  罚款$2000
  
  27(a)
  
  携带禁止携带的行李等
  
  罚款$2000
  
  27(b)
  
  饮食
  
  罚款$2000
  
  28
  
  携带动物
  
  罚款$2000
  
  28A
  
  不恰当操作设备等
  
  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28B
  
  攀爬栏障、旋转栅闸等
  
  罚款$3000
  
  28C
  
  经由不恰当途径进出以及排队
  
  罚款$3000
  
  28D
  
  经由不恰当途径进入列车或超载
  
  罚款$5000
  
  28E
  
  进入限制区
  
  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28F
  
  神智不清
  
  罚款$5000
  
  28G
  
  衣着不恰当
  
  罚款$5000
  
  28H
  
  粗言秽语
  
  罚款$5000
  
  28I
  
  危及铁路运作的飞行物体
  
  罚款$3000及监禁3个月
  
  29
  
  招揽等
  
  罚款$5000
  
  30
  
  贩卖
  
  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31
  
  游荡
  
  罚款$2000及监禁3个月
  
  32
  
  张贴招贴等
  
  罚款$5000及监禁3个月
  
  33
  
  将汽车留在铁路处所
  
  罚款$4000
  
  35
  
  车辆驾驶人没有遵从交通标志
  
  罚款$4000及监禁2个月
  
  36
  
  危险驾驶
  
  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37
  
  在铁路处所某些部分的车辆
  
  罚款$5000
  
  38
  
  火器
  
  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39
  
  危险品
  
  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40
  
  发现失物不报
  
  罚款$2000
  
  42(1)及(1A)(a)
  
  没有提供姓名、地址或电话号码的详情或出示该等详情的证明或没有出示身分证明
  
  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42(1A)(b)
  
  提供虚假或有误导性的姓名、地址或电话号码的详情
  
  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1994年第201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8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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