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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87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436D章 西区海底隧道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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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以其他方式损坏或毁坏电子代用证。 (2)任何人均不得为缴付须缴付的隧道费以通过隧道而在任何自动收费亭使用或企图使用─
  
  (a)已被改动、损坏或干扰的电子代用证;
  
  (b)偷来或藉欺诈行为或欺骗手段而取得的电子代用证;或
  
  (c)任何看来是或充作是电子代用证的物件或东西。
  
  第436D章 第20条遭禁止的车辆
  
  禁止和限制车辆交通
  
  (1)任何以下车辆的驾驶人或拥有人,不得致使或容许其车辆进入或停留在隧道区内─
  
  (a)并非汽车亦非挂接车辆的车辆;
  
  (b)机动脚踏车;
  
  (c)引擎汽缸总容量不超过50立方厘米的车辆;
  
  (d)高度(包括负载物)超过4.6米的车辆;
  
  (e)车胎有缺陷或没有适当充气的车辆;
  
  (f)运用履带行驶的履带式车辆;
  
  (g)运载没有予以适当控制或约束的动物或鸟类的车辆,或运载没有充分遮盖的垃圾、干草、稻草、微细物(不论是置于任何液体内或以其他方式装载)或同类物料的车辆;
  
  (h)没有将负载物或负载物封盖适当地固定,以避免负载物或其任何部分掉下或触及隧道的构筑物或其装配或固定附物的车辆;
  
  (i)载有站在车辆外部或坐而身体有任何部分伸出车旁或车尾之外的人的车辆;
  
  (j)正在隧道区内发出或相当可能发出过量的烟气或烟雾的车辆;
  
  (k)携带的燃料或水不足够或电池充电不足,以致在没有协助下不能完成通过隧道区的行程的车辆;
  
  (l)相当可能触及隧道构筑物或其装配或固定附物的车辆;
  
  (m)插口或其他部分漏油的油槽车;
  
  (n)驾驶人的前方或旁边视线受阻或容易受阻的车辆;
  
  (o)正由受酒类或药物影响以致不能适当地控制车辆的人所驾驶的车辆;
  
  (p)相当可能危及人或财产,或使到隧道的使用不安全的车辆;
  
  (q)根据《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所界定的学习驾驶执照而驾驶车辆的人所驾驶的车辆;
  
  (r)运载任何《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附表第1类所指明的货品的车辆;
  
  (s)运载任何《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附表第2类所指明的货品的车辆,但如《危险品(一般)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第74条列表第2栏对此类货品的数量有所指明,而该车辆所运载的货品不超过该数量,则不在此限;
  
  (t)运载任何用作或将用作贮存《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附表第2类所指明的压缩气体的气瓶(《危险品(一般)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第61条所界定的气瓶)的车辆,不论该等气瓶是否盛载任何数量的此类气体;
  
  (u)运载任何《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附表第5类所指明的货品的车辆,但如《危险品(一般)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第99条列表第7栏对此类货品的数量有所指明(如第7栏并无指明,则为第8栏所指明),而该车辆所载的货品不超过该数量,则不在此限;
  
  (v)经构造或改装以运载《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附表第5类所指明的货品的车辆,或运载用作或将用作贮存此类货品的盛器的车辆,不论该车辆或盛器是否盛载任何数量的此类货品;
  
  (w)不符合《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的规定的车辆。(2)本条并不禁止─
  
  (a)车辆在隧道内运载仅为驱动该车辆本身而载于其燃料箱内的燃料;或
  
  (b)(就仅为驱动车辆本身而在其燃料箱内载有汽油的车辆而言)车辆在隧道内运载该车辆上所载作以上用途的汽油,但该等汽油不得超过20升,并须存于密封的罐内。 (1997年第549号法律公告)
  
  第436D章 第21条须领有许可证的车辆
  
  (1)任何人均不得驾驶任何以下车辆进入隧道区,但如该人管有由隧道经理就该车辆而发出的许可证并按照该许可证的规定驾驶该车辆进入隧道区,则不在此限─
  
  (a)高度(包括负载物)超过4.6米的车辆;
  
  (b)长度超过12米的整体式车辆;
  
  (c)长度超过16米的挂接车辆;
  
  (d)所载负载物向前伸展并超出车辆最前端1.5米以上的车辆(拖车除外);
  
  (e)所载负载物向后伸展至超出车辆最后端1.4米以上的车辆;
  
  (f)车轮负荷超过4.5公吨或车轴负荷超过11公吨的车辆;
  
  (g)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第53(1)条而获发车辆行驶许可证的车辆或拖车;
  
  (h)全宽度(包括负载物)超过2.5米的车辆;
  
  (i)本条例附表1没有指明隧道费的车辆;
  
  (j)任何类别的车辆,而其车辆总重超过按照《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就该车辆所指定或厘定的许可车辆总重。 (2)任何人均可向隧道经理申请第(1)款所提述的许可证,申请须列明与该申请有关的车辆或拖车及其负载物(如有的话)的详细资料,以及拟通过隧道的日期、时间及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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