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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87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436D章 西区海底隧道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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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凡根据第(2)款就第(1)(g)款所提述的车辆或拖车申请许可证,如隧道经理提出要求,则申请书须附有隧道经理所指明与该车辆或拖车有关的土木工程意见或其他资料。
  
  (4)除非隧道经理免除本款所订的预先提出申请的规定,否则须在有关车辆或拖车拟通过隧道最少48小时前提出第(2)款所指的许可证申请。
  
  (5)隧道经理可在根据本条所发出的许可证上指明─
  
  (a)有关车辆或拖车通过隧道的日期及时间;及
  
  (b)隧道经理认为适合的其他条件。(6)任何人欲获发给本条所指的许可证,须向公司缴付以下费用─
  
  (a)就第(1)(a)、(b)、(c)、(d)、(e)、(f)、(h)、(i)或(j)款所提述的车辆而发出的许可证 ............. $200;及
  
  (b)就第(1)(g)款所提述的车辆或拖车而发出的许可证 ......... $700。
  
  第436D章 第22条运载危险品的车辆
  
  (1)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公司可订定本条适用的所有或任何车辆进入隧道区的时段。
  
  (2)除获隧道经理批准外,任何人均不得驾驶任何本条适用的车辆进入隧道区;如获得批准,则须受以下条件规限─
  
  (a)如已根据第(1)款就某类别的有关车辆订定时段,则该批准只可与该时段有关;
  
  (b)掌管该车辆的人,或负责运载车辆内或车辆上任何货品的人,须以书面向隧道经理作出有关车辆及货品性质的声明;及
  
  (c)隧道经理可派隧道人员护送该车辆通过隧道区,并可采取任何他认为于有关情况属适宜的其他预防措施。(3)本条适用于─
  
  (a)运载任何《危险品(适用及豁免)规例》(第295章,附属法例)附表第3、4、6、7、8、9或10类所指明的货品的车辆;及
  
  (b)运载大量火柴或运载放射性物质或对人类或动物生命有危险的生物样本的车辆。
  
  第436D章 第23条一般禁制
  
  杂项
  
  任何人─
  
  (a)不得妨碍或干扰公司的任何雇员或代理人执行其职责;
  
  (b)不得进入隧道区的任何部分,但如按照本条例或本附例的条文或获隧道经理书面授权而按该授权如此做,则不在此限;
  
  (c)不得损坏或污损公司的任何财产;
  
  (d)不得在被隧道人员要求离开隧道区后,仍在隧道区内游荡或逗留;
  
  (e)不得疏忽地让动物走失;
  
  (f)不得从车辆上抛掷或掉下任何东西;
  
  (g)不得出售或要约出售任何物品,但如获隧道经理书面同意,则不在此限;
  
  (h)如非公司的雇员或代理人,不得─
  
  (i)改动或干扰任何道路标记、告示或标志;
  
  (ii)绘画、书写、黏贴或以其他方式展示任何标语牌、招贴、告示、广告或其他物品;
  
  (iii)爬上或移走公司的任何财产; (1997年第161号法律公告)(i)不得从缴费广场隔邻的行人天桥(如有任何行人天桥的话)抛掷或掉下任何东西;
  
  (j)不得不遵守《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第Ⅶ部(第50、51、51A及52条除外)及第Ⅷ部的规定。
  
  第436D章 第24条吸烟及无遮盖火焰
  
  当隧道人员提出要求时,任何人须─
  
  (a)弄熄其所管有的已燃点香烟、雪茄或烟斗;
  
  (b)避免暴露无遮盖火焰或引起火花。
  
  第436D章 第25条罪行及罚则
  
  任何人违反第5、6、7、8、10、11、12(1)、13(1)、14、17(1)、19、20(1)、21(1)、22(2)、23或24条,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
  
  第436D章 第26条保留条文
  
  本附例任何条文均不得视为限制、减损或以其他方式干扰由或根据任何法律所赋予或委予任何为政府服务的人员的权力或职责。
  
  第436D章 第27条对政府的适用范围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本附例适用于用于政府公务的车辆及担任政府公务的人员。
  
  第436D章附表
  
  [第1、2、7、9、10及18条]
  
  第1号图形
  
  行车使用讯号
  
  本标志如展示在一条与其有关的行车上方时,对正在该行车上行驶的车辆所传递的讯息,为车辆可在该行车朝与绿色箭嘴标志背向的方向,在该箭嘴下面或超越该箭嘴行驶或继续行驶。本标志亦可用于任何隧道费收费亭,以显示车辆可在该行车上行驶。
  
  第2号图形
  
  向右或靠右行驶
  
  箭嘴可转至相反的方向,以显示─
  
  向左或靠左行驶
  
  本标志显示车辆必须驶往右边行车,如箭嘴转至相反的方向,则必须驶往左边行车。
  
  第3号图形
  
  行车使用讯号
  
  本标志如展示在一条与其有关的行车上方时,对正在该行车上行驶的车辆所传递的讯息,为车辆不得在该条行车朝与红色交叉标志背向的方向,在该红色交叉下面或超越该红色交叉行驶。本标志亦可用于任何隧道费收费亭,以显示车辆不得在该行车上行驶。
  
  第4号图形
  
  行车讯号
  
  本讯号可在隧道区内行车的上方或旁边垂直放置或横放,以管制沿本讯号位于其上方或旁边的有关行车行驶的车辆,但当讯号放置于行车上方时,绿色箭嘴须指向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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