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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本讯号的意义如下─ (i)绿色箭嘴如展示在一条与其有关的行车的上方或旁边,在该行车上行驶的车辆可沿该行车行驶。 (ii)固定或间歇亮的琥珀色灯光如展示在一条与其有关的行车的上方或旁边,在该行车行驶的车辆须沿该行车小心行驶,并准备停车。 (iii)红色交叉如展示在一条与其有关的行车的上方或旁边,在该行车行驶的车辆,不得在该红色交叉下面或超越该红色交叉行驶,或驶过该红色交叉。 本讯号可在不设琥珀色灯光讯号的情况下在隧道费收费亭使用。 (1997年第161号法律公告) 第5号图形 使用车头低灯 本标志显示时,所在车辆通过隧道时均须使用车头低灯。 第6号图形 速度限制 本标志显示在紧接本标志后的一段道路上的速度限制为每小时50公里。本标志可无须“km/h”字样而使用。 (2003年第236号法律公告) 本标志可竖立在开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道路两旁;如该道路是双程分隔车路,则可竖立在开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中央分道带上。如此竖立的标志须面向迎面而来的车辆。 沿道路每隔一段距离可竖立该300毫米大小的标志,以提醒驾驶人现正生效的速度限制。 第7号图形 速度限制 本标志显示在紧接本标志后的一段道路上的速度限制为每小时70公里。本标志可无须“km/h”字样而使用。 (2003年第236号法律公告) 本标志可竖立在开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道路两旁;如该道路是双程分隔车路,则可竖立在开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中央分道带上。如此竖立的标志须面向迎面而来的车辆。 沿道路每隔一段距离可竖立该300毫米大小的标志,以提醒驾驶人现正生效的速度限制。 第7A号图形 速度限制 本标志显示在紧接本标志后的一段道路上的速度限制为每小时80公里。 本标志可无须“km/h”字样而使用。 本标志可竖立在开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道路两旁;如该道路是双程分隔车路,则可竖立在开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中央分道带上。如此竖立的标志须面向迎面而来的车辆。 沿道路每隔一段距离可竖立该450毫米大小的标志,以提醒驾驶人现正生效的速度限制。 (2003年第236号法律公告) 第8号图形 隧道区 本标志显示《西区海底隧道条例》、《西区海底隧道规例》及《西区海底隧道附例》所施加的禁制及限制所适用的隧道区的起点。 第9号图形 隧道区终止 本标志显示《西区海底隧道条例》、《西区海底隧道规例》及《西区海底隧道附例》所施加的禁制及限制所适用的隧道区的终点。 第10号图形 不准换 本标志显示车辆必须保持在其原本的行车上行驶。 第11号图形 隧道的靠左边行车行驶标志 本标志显示巴士、中型货车及重型货车须靠左边行车行驶。 第12号图形 禁止往来方向的所有车辆驶入 本标志禁止往来方向的所有车辆驶入。但本标志本身并不单独使用而是经常在第13或14号图形所示的辅助标志附加说明下使用。 第13号图形 本字牌使用时须附于有关标志上,以显示专利巴士不在第12号图形所指定的特别限制之内。 “专利巴士”或“franchised buses”等字可予变更,以配合所指明属例外的车辆类型、类别或种类。 第14号图形 本字牌可与第12号图形的标志一起使用。 第15号图形 隧道费不设找赎标志 本标志在一条或多于一条行车(本标志指向下方的箭嘴所示者)旁边的一个或多于一个隧道费收费亭上方展示时,显示该个或该等隧道费收费亭只供缴付准确隧道费而不需找赎的驾驶人使用,并禁止电单车使用该个或该等隧道费收费亭。 箭嘴数目及标志整体尺寸均可更改,以配合个别情况。 第16号图形 不设找赎标志 本标志于隧道费收费亭展示时,显示该隧道费收费亭只供缴付准确隧道费而不需找赎的驾驶人使用,并禁止电单车使用该隧道费收费亭。 第17号图形 停车缴费标志 本标志显示所有驾驶人均须停车,并须缴付适用于其车辆的适当隧道费。 第18号图形 禁止危险品 本标志显示,运载指定类别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越过本标志。 本标志可与第19号图形所示的标志一起使用。 第19号图形 第一、二、五类 本标志与第18号图形所示的标志一起使用时,显示该图形所提述的危险品类别。 第20号图形 高度限制 本标志禁止高度(包括负载物)超过4.6米的车辆进入,但如管有根据第21(1)(a)条发出的许可证,则属例外。 第21号图形 行车标志(只准自动缴费车辆) 本标志于只使用自动收费设施的行车的直接上方展示,显示该行车只供备有有效电子代用证,并已就该证向公司或其代理人开立户口的车辆行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