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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689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301章 香港机场(障碍管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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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01章  第12条为熄灭灯光而进入处所的权力
  
  如有根据第10(2)条或第11条发出的通知,规定任何电力或气体供应商截断任何灯光的电力或气体来源,则为执行该通知的规定,该供应商的任何受雇人或代理人可进入任何暴露上述灯光的建筑物或地方,如有需要,则可在有警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建筑物或地方,以进行截断供应上述灯光的电力或气体来源的一切必要工作。
  
  第301章  第13条屋宇署署长获赋予权力进行工程
  
  如民航处处长向屋宇署署长作出申请,屋宇署署长可为以下事项而进行必要的建筑工程─ (由1982年第76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6年第94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3年第291号法律公告修订)
  
  (a)拆卸违反第4条所建立的任何建筑物,或减低违反第4条所竖立的任何建筑物的高度;
  
  (b)在以下的情况下,拆卸根据第3(1)(c)条作出的命令所规定拆卸的建筑物,或减低根据第3(1)(c)条作出的命令所规定减低高度的建筑物的高度─
  
  (i)拆卸或减低高度的建筑工程于根据第5条发出的通知所指明的日期仍未展开;或
  
  (ii)上述的拆卸或减低高度的工程于根据第5条发出的通知所指明的日期仍未完成;或
  
  (iii)屋宇署署长认为上述的拆卸或减低高度的工程相当可能不会在根据第5条发出的通知内所指明的日期完成; (由1958年第4号第6条代替。由1982年第76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6年第94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3年第291号法律公告修订)(c)如在有任何人没有遵从根据第6(3)条发出的通知的规定在有关建筑物上设置标记或灯光或维持任何此等标记或灯光的情况下,如此设置或维持。
  
  第301章  第14条屋宇署署长及民航处处长进入的权力
  
  (1)屋宇署署长或任何获他就此以书面授权的公职人员,可在日间进入任何处所,如有需要,则可在有警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强行进入任何处所,以确定本条例条文或任何根据本条例所发出通知的规定是否已经或正获得遵从,或进行或安排进行依据第7(1)条或第13条所授权限进行的任何建筑工程。 (由1982年第76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6年第94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3年第291号法律公告修订)
  
  (2)民航处处长或任何获他就此以书面授权的公职人员,可在任何时间进入任何处所,如有需要,则可在有警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强行进入任何处所,以确定本条例有关标记、灯光或灯标的条文或任何根据本条例所发出有关该等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是否已经或正获得遵从。
  
  第301章  第14A条移走妨碍灯光或灯标的树木
  
  (1)如民航处处长认为任何树木、灌木、植物或植被妨碍或影响或相当可能妨碍或影响任何警告灯光、引导灯光、航空灯标、导航辅助设备或进场辅助设备的正常操作,以致损害飞机的安全,他须向上述树木、灌木、植物或植被所在土地的占用人送达书面通知,规定他砍伐上述树木或移走上述植物、灌木或植被,或按处长认为会清除障碍的方式处理该等树木、植物或植被。
  
  (2)任何人没有在根据第(1)款发出的通知书送达后14天内遵从通知书办理,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及监禁6个月。
  
  (3)如根据第(1)款发出的通知书在送达后14天内不获遵从,或如民航处处长认为为任何警告灯光、引导灯光、航空灯标、导航辅助设备或进场辅助设备的正常操作,必须立刻砍伐、移走或处理任何树木、灌木、植物或植被,则处长或任何获他就此以书面授权的公职人员,可于任何时间进入任何土地,并按署长所指明的方式砍伐、移走或处理任何上述树木、灌木、植物或植被。
  
  (4)占用人为遵从根据第(1)款发出的通知书而招致的任何合理开支,均由政府支付。
  
  (由1978年第77号第5条增补)
  
  第301章  第15条有关须拆卸或减低高度的建筑物的封闭令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1)如有任何建筑物须予拆卸或减低高度,以符合本条例的规定或任何根据本条例作出的命令,而该建筑物的拥有人或屋宇署署长(视属何情况而定)正准备进行拆卸建筑物或减低建筑物高度的建筑工程,则该拥有人或署长可向裁判官申请关于该建筑物或其任何部分的封闭令。裁判官如信纳已有通知书按照第(4)款条文发出,并信纳为使上述工程可迅速并适当地进行,有必要或适宜下令封闭该建筑物或其任何部分,则须发出封闭令。 (由1982年第76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86年第94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3年第291号法律公告修订)
  
  (2)根据本条发出的封闭令须─
  
  (a)指明须封闭的建筑物或其部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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