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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并根据第7/2002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标的 一、核准供竞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第三代公共地面流动电信网络及提供相关的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牌照而进行的公开招标的特定规章。 二、上指招标受附於本行政命令并作为其组成部分的规章所载的规定及条件约束。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附件 供竞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第三代公共地面流动电信网络及提供相关的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牌照而进行的公开招标的特定规章 第一部分——引言 1.1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於二零零零年开放流动电信服务市场後,澳门现有三个采用全球流动通讯系统(GSM)制式的网络,以及一个采用码分多址(CDMA2000 1X)制式的网络。 1.2 考虑到澳门特别行政区电信市场的规模、本地及漫游客户对高速数据服务的需求以及新一代流动电信服务在全球的日渐普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认为现阶段是适当时候发出经营第三代公共地面流动电信网络及提供相关的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牌照(下称牌照)。 1.3自国际电信联盟(下称国际电联)於二零零零年通过了IMT-2000的技术标准後,正式进入了第三代流动通讯的年代。IMT-2000的技术标准共包括五种不同的制式,是次发出的牌照均以国际电联IMT-2000的技术标准为基本要求。 1.4考虑到国际流动电信市场的发展,特别是在制式的采用上,同时配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将发出不超过四张牌照,有关的发牌程序将分两阶段进行: 首阶段: ?发出三张牌照; ?上述三张牌照内将对WCDMA及CDMA2000 1X EV-DO此两种制式(包括以这两种制式为基础的最新技术发展)各优先发出一张牌照,而第三张牌照则在余下的标书中采用技术中立的原则选出; ?如在提交的标书中缺少上述优先考虑的两种制式的任一种甚至两种时,则三张牌照均将采用技术中立的原则选出。 次阶段: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於首阶段发出牌照後的两年内发出最後一张牌照;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因应当时国际间的技术发展及本地 市场的需要,选择特定的技术制式。 1.5本规章所订定的时间表只适用於首阶段的牌照竞投;次阶段的招标细则於适当时候另以特定规章订定。 1.6 获发牌照的持牌人可透过由被特许人或持有适当牌照者安装的对外电信基础设施,建立本身的国际流动电信服务“信关”,以确保有可供使用的、进行跨域流动电信服务的通讯所需的设施。 1.7 在未徵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书面同意前,持牌人不得透过国际流动电信服务“信关”从事“转发”服务。 1.8 本规章采用的技术词的定义,即国际电联的文件、规章及建议上所述的定义。 1.9 本规章旨在提供资料及解释投标申领牌照的应遵程序。遵守本规章的规定,并不构成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须发出任何牌照的义务。 第二部分——适用法例 2.1 以下列出提交标书时应参考的规范流动电信服务事宜的法例及主要规章﹕ 第18/83/M号法令 订立使用无线电通讯有关措施 第48/86/M号法令 无线电通讯服务行政制度 第33/95/M号法令 修订第48/86/M号法令 第37/GM/95号批示 免除流动电话服务及传呼服务之流动站或手提站之准照 第67/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 设立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 第14/2001号法律 《电信纲要法》 第7/2002号行政法规 关於经营地面流动公共电信网络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的法规 第122/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 订定经营地面流动公共电信网络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牌照的发牌及续牌费用 第15/2002号行政法规 订定电信码号资源的管理及分配制度 第16/2002号行政法规 订定设置及经营对外电信基础设施的制度 第78/200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 澳门特别行政区编号方案 第41/2004号行政法规 公共电信网络互连制度 第9/2005号行政法规 更改《无线电服务牌照费及罚款总表》 第82/2005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 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编号方案 2.2 与流动电信服务有关的主要特许合同及牌照包括: 与澳门电讯有限公司签订的《澳门公共电讯服务特许合同》(修订本) 第157/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 按照第1/2002号牌照的规定及条件,核准澳门电讯有限公司建立及营运一个公共电信网络和提供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