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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158/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 按照第2/2002号牌照的规定及条件,核准和记电话(澳门)有限公司建立及营运一个公共电信网络和提供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 第159/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 按照第3/2002号牌照的规定及条件,核准数码通流动通讯(澳门)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及营运一个公共电信网络和提供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 第96/200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 按照第1/2002号虚拟流动网络经营者许可的规定及条件,许可广星传讯有限公司在不具备本身的公共电信网络及频率的情况下提供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虚拟流动网络经营者) 第185/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 按照第1/2005号牌照的规定及条件,核准中国联通(澳门)有限公司建立及营运一个采用CDMA2000 1X系统的公共地面流动电信网络及提供跨域流动电信服务。 第三部分——投标人 3.1 凡已设立或将设立的公司或财团均可参与投标。 3.2 参与投标的公司的股东或参与投标的财团的成员应为已设立的公司,并应提交其已在澳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办理商业登记的证明文件;如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设立的公司或财团,应提交经适当公证的外地登记文件副本。 3.3 投标人须具有适当的财力及技术能力。为证明符合此等要件,投标人须提交其过往年度的财政报告及年度审计报告书,并须说明在安装及经营电信系统方面所具备的经验。 3.4 投标人在提交标书时,不得在同属投标人的其他公司中拥有任何公司出资或利益。 第四部分——标书的组成、提交方式及提交期限 4.1 标书应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正式语文或英文撰写,一式三份装入不透明并以火漆封口的封套内,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时前送交下列地址,并索回收件证明为凭﹕ 澳门特别行政区 南湾大马路 789 号一楼 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 4.2 逾期提交的标书,概不受理。 4.3 投标人如对本规章的规定或招标标的有任何疑问,可於六月二十三日前请求作出解释。 4.4 如须请求作出解释,有关申请应以书面形式作成及送达第4.1点所述地址,并索回收据为凭,又或以具收件回执的挂号信寄往同一地址或传真至+853 356 328。 4.5 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将最迟於七月五日作出解释。 4.6 在设计网络及准备标书时,应考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供使用的下列无线电频谱: —— 频分双工方式: ?825 - 845 MHz / 870 - 890 MHz; ?1710-1785 MHz / 1805-1880 MHz; ?1920-1980 MHz / 2110-2170 MHz; —— 时分双工方式: ?1885-1920 MHz;2010-2025 MHz。 4.7 标书应清楚列明系统的容量及可扩展的容量。 4.8 应提供关於所建议的系统所用界面的规格。 4.9 亦应提供网络设计及组成图,包括基地站的数目及所在位置、流动电信服务交换中心的数目及所在位置、互连点、频道安排、天线种类、有效发射功率、网络可支援的功能,以及设备清单。 4.10 组成标书的资料应包括投标人的组织结构及对投标人将为本地劳动力市场提供的就业机会的评估。 4.11 在营运方面,投标人至少须提交一份首年经营计划书及一份随後三年的经营计划书。 4.12 经营计划书应附同一份投资计划书,当中必须考虑本规章第4.24点所述的期限。 4.13 在投资计划书内,应考虑与其他现有经营者(包括固定电话网络经营者)的网络互连所需成本及本地流动电信用户使用号码可携服务所产生的成本。 4.14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所采用的一般原则,新经营者的网络与现有经营者(包括固定电话网络经营者)的网络之间的互连方式及费用,应由当事各方透过商业协商的方式订出,而有关协商应按照现行法例的规定及参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出的指引进行。 4.15 现有经营者在向新的流动电信服务持牌人收取互连费用方面,不得采取任何带有歧视性的措施。 4.16 所达成的协议应呈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核准。如当事各方无法达成协议,则按照第41/2004号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4.17 应证明具备发展网络所需的财力。 4.18 标书应详细说明包括客户服务在内的计费系统及营运支援系统。 4.19 标书应包括一份具充分和合理依据的本地、国际及跨域服务收费建议书。 4.20 应清楚指出所提供的服务种类。 4.21 如曾进行实地测试,应将测试结果附於标书内。 4.22 标书内所述事项应以经深入研究的事实及广泛独立的市场调查为根据。 4.23 投标人尚应陈述其投资计划可能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带来的社会及经济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