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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伊州政办发[2009]20号
【颁布时间】 2009-02-24
【实施时间】 2009-0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21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交通安全百日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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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整顿规范阶段(3月21日-4月30日)。各县市、各部门要在做好前阶段宣传动员和清理摸排的基础上,按照州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按照责任分工和整治内容、要求,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强化措施,集中时间、人员,全力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全社会齐抓共管、广泛参与的交通事故预防机制,不断提高道路安全管理水平。
  
  (四)检查验收阶段(5月1日-5月19日)。在此阶段,各部门先对集中整治工作进行自查,形成书面工作总结于5月10日前报州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交通安全百日集中整治工作中形成的制度、措施、办法以及建立安全生产和交通安全长效机制等内容一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州交通安全百日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对州直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百日集中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措施不得力、整治效果不突出的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并进行通报。
  
  五、工作措施及责任分工
  
  (一)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大检查,及时整改交通事故隐患
  
  1.各县市、兵团四师要组织有关部门及各乡镇、农牧团场对辖区国道、省道、县乡(村)道路、兵团道路、专用道路、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隐患进行一次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州交通、公路部门;要对辖区县乡(村)道路、兵团道路、专用道路、城市道路排查出的交通事故易发路段、危险路段进行治理。
  
  2.州公路部门牵头,安监、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配合,对各县市排查出的辖区国、省道交通事故易发路段、危险路段进行复查,研究制定治理方案,采取增设限速限行标志、增设车辆减速设施,增设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如:山区道路临崖、临水路段,路基高于2米的路段,国省道雾区路段等),实施安全保障工程,对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改造等措施,确保交通安全。对一时不能整改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由相关责任单位采取临时有效措施加强管理。
  
  3.认真开展机动车车辆技术状况安全检查。按照职责分工,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强化州直辖区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工作,对安全性能不合格的客运、货运、公交车、出租车、校车等车辆坚决责令其停运;交通运管部门负责督促客(货)企业,定期组织客(货)营运车辆参加二级维护;市政公用部门加大对州直辖区公交、出租车辆源头管理,督促其按时参加安全性能检测;农机部门加大对农用机械车辆安全检查,对检验不合格的坚决责令其停运,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坚决强制报废。
  
  4.州交通、公路、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加大对国道、省道中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道路交通隐患的整治,对影响客运安全的路段、时段进行摸底,采取交通管制或增设限速限行标志、实施路段改造等措施加强监管,对达不到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要坚决停止营运。
  
  5.州交通运管、公安交警部门,认真落实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运管局联合印发的《驾校培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强化对州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教练员队伍进行检查整顿,严把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资格准入关,加强对培训经营行为的监管,落实培训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课时和教学内容,坚决禁止驾校只收钱不培训、随意缩减培训时间等违规现象,提高培训质量。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工作,严把驾乘人员特别是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
  
  (二)大力开展交通安全秩序整治,严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1.各县市、口岸要按照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平安农机”活动要求,发动公路沿线乡镇政府,组织农村干部、单位工作人员和治保积极分子,成立交通安全员队伍,积极协助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农机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良好交通秩序。
  
  2.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对国道、省道和农村公路的巡逻管控,重点强化夜间和恶劣天气下的巡逻管理,采取定点执勤与流动巡逻相结合,配齐、配全车载测速仪、酒精检测仪等取证设备,依法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特别要加大对酒后驾驶、超速、超员、超载、占道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确保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明显下降。
  
  3.公安、交通、运管等部门要按规定在国道、省道重点路段设立固定检查站,并针对车辆流动大、驾驶人法律意识不强、安全意识不高、素质参差不齐等特点,安排流动检查岗,严查客车、货运车辆超速、超员、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夜运班车不按规定行驶、低速载货车和拖拉机载人、使用报废车辆接送学生、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和乘骑摩托车不戴头盔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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