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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公安、交通、城管执法、市容环卫等部门要对各类建筑工地、重点工程工地的施工单位和车辆进行调查摸底,分类登记造册,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管理责任。要强化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加大对大货车违法进市、非法营运、超载、撒漏、扬尘等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减少事故隐患,净化市区交通环境。 5.各乡镇、团场要主动协调农机、公安交警、乡镇、团场派出所等部门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加强对乡村道路、牧道的交通安全管理,严厉查处超速、超员、超载、酒后驾驶、非载客车辆载客、驾驶无牌无照机动车、乘骑摩托车不戴头盔、拖拉机无反光标识夜间上路行驶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强化源头管理,严格驾驶员队伍管理,开展运输企业清理整顿 1.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农机监理部门要严把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发证关,进一步加大驾驶员管理力度,对驾龄3年以下驾驶员实施经常性跟踪教育;对违法记分满12分的驾驶员,依法严格培训、考试。交警部门对营运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记分和事故情况,采取登记造册等方式,定期向交通运管部门通报。 2.质监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对车辆检验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凡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发生因对车辆性能检测不严而导致交通事故的,要一律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营运车辆、营运驾驶员和客、货运站场的源头管理。凡不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管理混乱、不具备较大以上事故赔付能力、不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运输企业一律停止营运活动;凡技术等级不合格的营运车辆,一律不得参加营运。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对多次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运输公司进行整顿。严格执行“三关一监督”(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态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做好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生产监督)和“三不进站”(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五不出站”(车辆没有二级维护和安全检测不合格不得出站;车辆超员超载或装有“三品”不得出站;气候恶劣道路条件差,不宜行车时不得出站;客运班车单程运距超过400公里未配备双班驾驶员或驾驶员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出站;车辆有关牌证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出站)制度,对交通违法记满12分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客运驾驶员,一律不得允许其从事长途客运,并将驾驶员信息在州直各客运场站公开曝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4.工商、质监、经贸部门要对本辖区所有摩托车销售网点进行认真检查和摸底,对排查结果要建立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基础实、台帐全。要依法严把摩托车销售部门的市场准入门槛,提高准入条件,加强销售环节的监管,严禁违规销售(赊帐、预付、担保)拖拉机、摩托车。加强对辖区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车辆修理厂(站)、报废车回收企业等重点场所的排查和检查,严厉查处拼装、改装机动车销售的违法行为。严格对照企业产品目录,对查处的非法拼装、无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证的摩托车一律收缴、集中销毁。 5.税务部门加大对拖拉机、摩托车销售网点,销售拖拉机、摩托车不出具发票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1.各县市、口岸要充分发挥“两委”、居委会以及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领导小组的作用,认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协助宣传、司法、公安等部门,深入社区、山区和农村地区等交通安全宣传的薄弱环节,利用各种交通宣传挂图和光盘,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扩大宣传效果。 2.宣传、司法、交通、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交通安全宣传主力军作用,以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为载体,深入州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学校,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编制、发放《道路交通事故案例选编》和《安全行车须知》等宣传手册;宣传部门提供必要的交通安全宣传保障,免费在新闻媒体上播放、刊登交通安全宣传公益广告、警示语,警示片等。 3.公安交警部门要采取强制交通违法人员暂停驾驶参加安全教育培训、佩带红袖标协助交警执勤等措施。要适时召开严重交通肇事违法犯罪公开处理大会,提高群众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