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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废水排水去向分为:直接入河、排入污水处理厂或排入市政管网。 (7)根据排水去向,直接入河填写河流名称;排入污水处理厂填写污水处理厂名称;排入市政管网的填写市政排污口名称。 (8)受纳水体属于地表水的,根据国标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相关规定划分,填写地表水水域功能类别Ⅰ~Ⅴ类;受纳水体属于海域的,根据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中相关规定划分,填写海水水质类别一~四类;或根据地方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划分,填写一~四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排入污水处理厂及城市市政管网不用填写。 (9)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各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10)填写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是否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或利用情况。 (11)危险废物不自行处置的,填写接收危险废物的单位名称及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号。 (12)污染物监测值超过相应执行标准限值的,该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有一个监测项目超标,该类型(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企业有一个(含)以上规定污染因子监测超标,该企业环保考核不合格。超标监测项目应注明项目名称和超标倍数。 (13)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总量控制要求和排放总量以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的为准。企业有一个(含)以上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超标,该企业环境考核不合格 (14)符合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局签署环境保护考核合格的审批意见。 (15)填写监测单位名称。监测单位应是地级以上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中应不少于“附表生皮加工贸易企业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汇总”中要求的内容。 (16)执行标准级别和标准限制根据企业具体情况依据相应的执行标准确定。 (17)低于(等于)对应标准限值为“达标”,大于对应标准限值为“超标”。 附件3 《生皮加工贸易企业环境保护考核细则(试行)》 一、适用范围 从事以出口皮革制品及其他制品或深加工结转为目的的生皮进口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生皮加工贸易企业”)。 二、环境保护考核条件及考核规则 (一)考核条件 生皮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建设项目(包括改、扩建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2、企业制革生产装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需要淘汰的年加工皮革3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装置;以及需要限制的年加工皮革1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项目。 3、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4、废水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5、水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6、废气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7、固体废物(包括污水治理产生的污泥)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或处置。 (二)考核规则 生皮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上述七项条件,省级环保部门方可出具环境保护考核合格证明。 三、各单项条件的考核指标和考核规则 (一)、依法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建设项目(包括改、扩建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1、考核指标 (1)由具有环境影响资质的单位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经相应级别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3)工程竣工经验收监测排放达标,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 2、证明材料 (1)工程(包括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复印件;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复印件); (3)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 (4)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的环境保护验收审核意见(复印件)。 3、考核规则 证明材料齐全,4项考核指标均合格者为合格。 (二)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需要淘汰或限制的制革生产装置或项目 1、考核指标 制革生产装置或项目年加工皮革1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上。 2、证明材料 (1)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企业生产运营统计报表或其他能够证明生产能力的材料。 3、考核规则 证明材料齐全;制革生产装置或项目年加工皮革1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上者,为合格。 (三)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1、考核指标 (1)有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建设的废水、废气、噪声治理设施及固体废物贮存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