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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排污口达到国家或地方规范化整治要求; (3)建立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有专职管理人员; (4)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申请之前1年内未发现有擅自停运、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现象; (5)申请之前1年内未有因污染导致的纠纷和群众投诉,或污染纠纷与投诉已得到妥善解决。 2、证明材料 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现场核查结论。 3、考核规则 5项考核指标均合格者为合格。 (四)废水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1、考核指标 (1)执行标准 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生皮加工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 准出台后,则执行相应的行业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禁止污水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地表水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禁止 废水排入《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中一类海域,以及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为一类海水 (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的海域。 排入设置(二级或二级以上生化处理工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执 行相应排放标准。 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排入《海水水质标准br / GB 3097》中二类海域以及排入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为二类海水(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 br / 3097》)的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中地表水Ⅳ、Ⅴ类水域,《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中三类海域 以及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为三类海水(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的海域的污水, 执行二级标准。 按照企业建设或改、扩建时间,执行1997年12月31日前建设时段标准或1998年1月1日后建设时段标 准。 (2)监测项目、频次与监测方法 监测项目:总铬、pH、硫化物、COD、BOD5、悬浮物、(吨原料)生产排水量。 废水监测布点、采样、测定方法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br / 范 HJ/J91-2002》中相关规定。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的,每2小时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小时的, 每4小时采样一次;采样4次,计算日均浓度。 (3)年度监测频次要求 废水监测要求每年4次,每季度1次。初次申请的,必须有3个月以内的由省级或地市级环境监测站监测 的最新监测结果。 2、证明材料 省级或地市级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报告。 3、考核规则-监测达标评价方法 取每天4次监测结果计算日均浓度,任何指标日均浓度低于或等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则该项指标为达标;最高允许排水量以月均值计,月均值排水量超标,该 企业废水排水量超标。 所有监测指标均达标,则该污染源本次监测废水排放达标。 一年内任何一次监测排放不达标,则该企业污染物排放不达标。 (五)水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1、考核指标 按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分配给该企业的COD或其他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执行。 2、证明材料 (1)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文件。 (2)下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局的考核结论。 3、考核规则 满足水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者为合格。 (六)废气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1、考核指标 (1)执行标准 锅炉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按照企业所在地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及锅炉 建成使用年限,分别执行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及2000年12月31日前时段和2001年1月1日后时段的 排放标准。 工艺废气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按照企业所在地空气质量功能 区划分别执行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的排放标准。 废气排放标准中一类、二类、三类区系指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空气质量功能分区。根据《环境空气br / 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相关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 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 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空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划须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2)废气监测项目 锅炉烟气监测项目:烟尘、SO2、NOx(燃煤锅炉及其他I时段锅炉不测)、烟气黑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