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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12-26
【法规编号】 752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第62/2005号行政命令,核准《邮政服务收费及罚款总表》。

[接上页]

  (a) 如延误超过十日,寄件人可选择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 号法令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遗失赔偿。
  
  下列情况不予赔偿:
  
  1) 在目的地海关延误;
  
  2) 地址不详或错误而导致延误;
  
  3) 邮件所载物品遭海关或行政当局没收或销毁;
  
  4) 包装不当而导致遗失或损坏。
  
  5. 电子信函
  
  遗失交来传送的文件
  
  300
  
  澳门币
  
  I – 罚款
  
  1. 使用无效或不获接受的邮资凭证:科以等同须缴付邮资的一百倍的罚款。
  
  2. 除第一条的罚款外,尚按下列情况科处罚款﹕
  
  编号
  
  情况
  
  罚款金额(澳门币)
  
  下限
  
  上限
  
  2.1
  
  伪造邮票及其他邮资凭证
  
  50,000
  
  500,000
  
  2.2
  
  未经许可售卖流通的邮票及其他邮资凭证,或虽获有关实体许可,但以高价售卖流通的邮票及其他邮资凭证;但属集邮升值的情况除外。
  
  5,000
  
  15,000
  
  2.3
  
  未获许可的人接受投寄、运送、处理或交付属澳门特别行政区专营的邮件,无论是未缴付邮资或已采用未盖销的邮资凭证缴付邮资者亦然。
  
  5,000
  
  15,000
  
  2.4
  
  未经许可设置属澳门特别行政区专营的邮件收集箱或邮件存放箱。
  
  10,000
  
  30,000
  
  2.5
  
  不按有关规章所定的条件使用邮资机,或拟以欺诈手法操作邮资机的任何行为。
  
  10,000
  
  20,000
  
  2.6
  
  使用已用於其他邮件上的付费戳记。
  
  500
  
  3,000
  
  2.7
  
  申报价值高於邮件所载物品的真正价值,或就邮件所载物品作出不实声明。
  
  500
  
  1,000
  
  2.8
  
  未获许可全部或部分复制邮票及其他邮资凭证。
  
  20,000
  
  50,000
  
  2.9
  
  不遵守安装、维修或更换住宅邮政信箱所适用的规定。
  
  5,000
  
  15,000
  
  2.10
  
  房东、房客或在楼宇内代表房东或房客的人无理反对公共邮政经营人的工作人员为执行投递邮件工作而使用楼宇的公共地方,尤指升降机及主要楼梯。
  
  5,000
  
  15,000
  
  2.11
  
  在免邮资的邮寄物内加入未获许可的邮件。
  
  500
  
  1,500
  
  2.12
  
  陆路、海路及航空运输公司在没有公共邮政经营人的参与下运送邮件。
  
  5,000
  
  20,000
  
  2.13
  
  一般受权人或代办人以有组织的手法或以牟利的目的领取邮件。
  
  5,000
  
  20,000
  
  2.14
  
  邮件上附有未经许可的广告。
  
  50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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