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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一百七十九条 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情节轻微,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通报批评处分作出后的任何时候,该律师再次受到处分时,应考虑已受过通报批评处分的情况。 第一百八十条 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情节严重,给委托人或律师事务所造成一定损失的,应当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公开谴责处分作出后的任何时候,该律师再次受到处分时,应考虑已受过公开谴责处分的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 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一百八十二条 对律师严重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以及违法的行为可能由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律师协会应作出提交相关机关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建议。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上列处分方式适用于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处分。 第一百八十四条 律师违规执业处分的机构及程序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另行规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规范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试行,理事会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本规范以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改,修正案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试行,理事会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规范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对本规范中对其适用的条款,应当尊重并遵守。 第一百八十九条 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一百九十条 本规范自2004年3月20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