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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8)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须存放于船上,并须在所有合理时间可供查阅。 第413D章 第6条检验后保持船舶状况 (1)船舶及其设备的状况须予保持,以符合散化规则的条文。 (2)在对船舶完成第4条所指的任何检验后,对该等检验所涵盖的结构、设备、装置、安排及材料,除由直接替换而作出更改外,不得未经处长准许而作出更改。 (3)每当船舶发生意外或发现欠妥之处,而此两者中的任何一项均会影响到船舶的安全或完整性,或影响到船员的安全或控制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例第IV部所规定的设备的有效性或完备性的,则该船船长或船东须在最早的时机向处长报告,而处长须决定是否需要进行附加检验。如该船在另一国家的港口,则船长或船东须立即向该港口所处国家的政府的适当主管当局报告。 第413D章 第7条同等物 凡散化规则规定某特定的装置、材料、用具、器具、设备或类型设备须于船上装有或携备,或规定任何特定的装备必须备有,或规定任何程序或安排须予遵从,则处长可容许任何其他装置、材料、用具、器具、设备或类型设备于该船装有或携备,或容许任何其他装备、程序或安排于该船备有,只要他藉试验或其他方法信纳该装置、材料、用具、器具、设备或类型设备,或该任何特定的装备、程序或安排,其效能至少如散化规则所规定者。 第413D章 第8条豁免 处长可豁免任何船舶或任何类别或种类的船舶,在符合他所指明的条件下不受本规例或散化规则的任何规定规限,处长并可更改或撤销如此批给的豁免。 第413D章 第9条散装装载和运输开列的化学品 本规例适用的船舶不得散装装载或散装运输任何A类、B类或C类物质,除非─ (a)(i)该船备有一份涵盖其正装载或运输的物质的有效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及 (ii)上述的装载及运输是按照该证书的条款进行;或(b)处长或《1973/78年防污公约》缔约成员国的政府已明确批准该船运输该物质,而给予该项批准所规定符合的有关装载或运输的条件亦已符合。 第413D章 第10条罚则 (1)如就任何船舶有违反第3、5(8)、6或9条的情况,该船的船东及船长均属犯罪─ (a)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 (b)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 (1990年第37号第12条)(1A) 如就任何船舶有违反第4(2)条的情况,该船的船东即属犯罪─ (a)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 (b)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 (1990年第37号第12条)(2)根据本规例被控犯罪的人如证明已采取所有合理步骤以确保有关条文获得遵从,即可以此为免责辩护。 第413D章 第11条扣留的权力 (1)处长如有理由相信就某船舶而言,已发生违反本规例的情况,他可扣留该船。 (1990年第37号第12条) (2)凡任何非香港船舶的船舶遭根据第(1)款扣留,而该船是有权悬挂某国国旗的,则处长须立即通知该国的领事或外交代表,或该国的适当海事主管当局。 第413D章附表 [第1(3)(f)条] 相应条文表 释义 在表1和表2中─ “防火(1980年前船舶)规例”(Fire Protection (Pre-1980 Ships) Regulations) 指《1991年商船(安全)(防火)(1980年5月25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 “防火规例”(Fire Protection Regulations) 指《1991年商船(安全)(防火)(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 “消防装置规例”(Fire Appliances Regulations) 指《1991年商船(安全)(消防装置)(1980年5月25日或之后但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 “货船(1984年前船舶)规例”(Cargo Ship (Pre-1984 Ships) Regulations) 指《1991年商船(安全)(货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 “货船规例”(Cargo Ship Regulations) 指《1991年商船(安全)(货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规例□br / (第369章,附属法例)。br / br / 除另有说明外,在表1中对《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条文的提述,是对于1981年及1983年修订的该公约条文的提述。 在表2中对《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条文的提述,是对原来的1974年公约中没有修订的该公约条文的提述。 表1 第(1)栏 第(2)栏 第(3)栏 散化规则(1990年版)段次 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条文 相应的香港条文 3.13.1 II-2,对油轮的规定 货船规例第IIB部及防火规例第IV部 3.13.1(a) II-2/60、61及62 防火规例第49条 3.13.1(d) 3.13.1(a) II-2/63 防火规例第51条 3.13.1(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