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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1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第403章 保护臭氧层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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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1997年第6号第6条增补)
  
  第403章  第16条规例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34号第3条
  
  (1)局长可在谘询环境谘询委员会后,为施行本条例而订立一般规例,包括关于以下所有或任何事项的规例─ (由1997年第6号第7条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7年第631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修订)
  
  (a)管制或禁止输入、输出、生产、使用、售卖、分销、储存、循环使用及处置含有受管制物质的产品; (由1993年第26号第5条修订)
  
  (b)管制或禁止输入、输出、生产、使用、售卖、分销、储存及处置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受管制物质的产品; (由1993年第26号第5条修订)
  
  (ba)管制或禁止使用、售卖、分销、处理、储存、回收、循环使用、排放及处置受管制物质; (由1993年第26号第5条增补)
  
  (c)禁止在订明的工序或工厂设备内使用受管制物质;
  
  (d)为某一工序、工厂设备、含有受管制物质的产品或在生产过程中须使用受管制物质的产品,发出使用、回收、循环使用或处置受管制物质的工作守则;
  
  (e)对制造或输入使用某些受管制物质的产品,而不遵守关于使用、回收、循环使用或处置这些物质的工作守则的人,禁止他生产或输入含有或在生产时使用受管制物质的产品;
  
  (f)在含有或生产时使用受管制物质的产品上加上标签或标记; (由1993年第26号第5条修订)
  
  (g)禁止分销未有按照上述规例加上标签或标记的产品;
  
  (h)授权署长确定某国家或某地方是否完全遵从经不时修订的《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的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规定; (由1993年第26号第5条增补)
  
  (i)授权署长以宪报公告宣布某受管制物质为受管制制冷剂; (由1993年第26号第5条增补)
  
  (j)授权署长批准何种设备可用于受管制物质的回收或循环使用,并以宪报公告示明他所批准的事宜;及 (由1993年第26号第5条增补)
  
  (k)授权署长对在设计上用于受管制物质的回收或循环使用的设备,以宪报公告指明其使用方式。 (由1993年第26号第5条增补)(1A)(由1997年第6号第7条废除)
  
  (2)根据本条订立的规例,可规定对触犯规例的人处以下列刑罚─
  
  (a)就每次触犯规例,处以罚款不超过$1000000,及按触犯规例的行为持续的日数,每日另处罚款不超过$10000;及
  
  (b)监禁不超过2年。(3)除只作为订明费用的规例外,根据本条订立的其他规例,均须获立法会批准。 (由2000年第34号第3条修订)
  
  (1989年制定。由1993年第26号第5修订)
  
  第403章  第17条局长可修订附表
  
  局长可在谘询环境谘询委员会后,藉在宪报刊登的公告修订附表。
  
  (1989年制定。由1997年第6号第8条修订;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7年第631号法律公告修订;由1999年第78号第7条修订)
  
  第403章  第18条本条例对政府适用
  
  (1)在符合本条的规定下,本条例对政府具约束力。
  
  (2)第3、4、5(8)、6(6)、7(5)及13条及根据第16条订立的任何规例,并无准许任何人对政府采取法律程序或向政府施加任何刑事法律责任的效力。
  
  (3)要求根据第5条注册或根据第6条发出许可证的申请,如须由或可由政府或代表政府的人提出,该申请可由任何公职人员代表政府提出。
  
  (4)政府无须缴付为施行本条例而订明的任何费用。
  
  (由1997年第6号第9条增补)
  
  第403章 附表
  
  〔第2及17条〕
  
  受管制物质
  
  第1部
  
  含氯氟烃(CFC)
  
  化学名称
  
  普通名称
  
  三氯氟甲烷(CFCl3)
  
  CFCl1
  
  二氯二氟甲烷(CF2Cl2)
  
  CFC12
  
  三氯三氟乙烷(C2F3Cl3)
  
  CFC113
  
  二氯四氟乙烷(C2F4Cl2)
  
  CFC114
  
  氯五氟乙烷(C2F5Cl)
  
  CFC115
  
  第2部
  
  哈龙
  
  化学名称
  
  普通名称
  
  溴氯二氟甲烷(CF2BrCl)
  
  哈龙1211
  
  溴三氟甲烷(CF3Br)
  
  哈龙1301
  
  二溴四氟乙烷(C2F4Br2)
  
  哈龙2402
  
  第3部
  
  其他全卤代含氯氟烃
  
  化学名称
  
  普通名称
  
  氯三氟甲烷(CF3Cl)
  
  CFCl3
  
  五氯氟乙烷(C2FCl5)
  
  CFC111
  
  四氯二氟乙烷(C2F2Cl4)
  
  CFC112
  
  七氯氟丙烷(C3FCl7)
  
  CFC211
  
  六氯二氟丙烷(C3F2Cl6)
  
  CFC212
  
  五氯三氟丙烷(C3F3Cl5)
  
  CFC213
  
  四氯四氟丙烷(C3F4Cl4)
  
  CFC214
  
  三氯五氟丙烷(C3F5Cl3)
  
  CFC215
  
  二氯六氟丙烷(C3F6Cl2)
  
  CFC216
  
  氯七氟丙烷(C3F7Cl)
  
  CFC217
  
  (由1992年第375号法律公告增补)
  
  第4部
  
  甲基氯仿
  
  化学名称
  
  普通名称
  
  1,1,1-三氯乙烷(C2H3Cl3)
  
  甲基氯仿
  
  (由1992年第375号法律公告增补)
  
  第5部
  
  四氯化碳
  
  化学名称
  
  普通名称
  
  四氯甲烷(CCl4)
  
  四氯化碳
  
  (由1992年第375号法律公告增补)
  
  第6部
  
  甲基溴
  
  化学名称
  
  普通名称
  
  溴代甲烷(CH3Br)
  
  甲基溴
  
  (由1994年第657号法律公告增补)
  
  第7部
  
  含溴氟烃(HBFC)
  
  化学名称
  
  普通名称
  
  二溴氟甲烷(CHFBr2)
  
  -
  
  溴二氟甲烷(CHF2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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