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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3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11S章 空气污染管制(油站)(汽体回收)规例


  (第311章第43条)
  
  [1999年4月1日] 1999年第47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8年第379号法律公告)
  
  第311S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311S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合资格检验师”(competent examiner) 指《工程师注册条例》(第409章)所指属于屋宇设备、气体、化学、环境、轮机及造船、或机械界别的注册专业工程师;
  
  “有关日期”(relevant date) 指根据第1条指定的日期;
  
  “汽体回收系统”(vapour recovery system) 指将接收汽油的贮油缸所排出的汽油汽体回收入卸下汽油的运油缸的系统;
  
  “油站”(petrol filling station)─
  
  (a)在(b)段的规限下,指设有设计成或建造成可以直接或经由独立容器分配汽油入汽车油缸或船只油缸的装置的处所;
  
  (b)不包括由驳船供应汽油的处所;“受管制车辆”(regulated vehicle) 指建造或改装以主要用于运载汽油和用以运载汽油前往在香港的油站(不论是否供零售)的汽车;
  
  “现存油站”(existing petrol filling station) 指在紧接有关日期前正在运作的油站;
  
  “现存受管制车辆”(existing regulated vehicle) 指在紧接有关日期前已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IV部登记的受管制车辆;
  
  “贮油缸”(petrol storage tank)─
  
  (a)在(b)段的规限下,指汽油从受管制车辆卸入的油站贮油缸,不论贮油缸是由一个大型贮油缸抑或是由2个或多于2个贮油缸组成的;
  
  (b)不包括为指明工序而贮存汽油的贮油缸。“运油缸”(petrol delivery tank) 指受管制车辆内的油缸而汽油是从油缸卸入贮油缸的;
  
  “最新近的证书”(latest certificate) 就任何受管制车辆或油站而言,指─
  
  (a)就该车辆或油站(视属何情况而定)而发给;且
  
  (b)已由该车辆或油站(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拥有人接获,的最近期证书;
  
  “调压排气阀”(pressure/vacuum value) 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两用阀─
  
  (a)其压力调定符合制造商规格;及
  
  (b)该阀容许它所接驳的贮油缸或管道在不让汽体排出大气中或空气被吸进该贮油缸或管道内的情况下,出现相对而言属轻微的增压或减压;“拥有人”(owner) 就油站而言,包括拥有油站的一部份的人;
  
  “操作员”(operator) 指将受管制车辆上的汽油卸入贮油缸的人;
  
  “证书”(certificate)─
  
  (a)指根据第5条发给的证书;
  
  (b)包括上述证书的副本。
  
  第311S章 第3条须安装汽体回收系统
  
  (1)除第8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拥有并无设有符合附表1指明的测试规定的汽体回收系统的受管制车辆。
  
  (2)除第8条另有规定外,除非安装供油站使用的每个贮油缸均设有符合附表2及3指明的测试规定的汽体回收系统,否则任何人不得拥有该油站。
  
  第311S章 第4条测试及检验
  
  (1)受管制车辆拥有人或油站拥有人须安排合资格检验师─
  
  (a)于汽体回收系统安装完毕后而在其首次投入使用前;
  
  (b)于紧接汽体回收系统完成任何改装后而在其再次投入使用前;及
  
  (c)每12个月至少一次,测试和检验该系统及与该系统接驳的所有管道。
  
  (2)就─
  
  (a)受管制车辆而言,合资格检验师须按照附表1指明的测试规定进行测试;
  
  (b)油站而言,合资格检验师须按照附表2及3指明的测试规定进行测试。
  
  第311S章 第5条证书的登记
  
  (1)当合资格检验师信纳受管制车辆或油站的汽体回收系统符合第4(2)条所提述的有关测试规定时,他须将以下文件交付监督─
  
  (a)符合监督所指明格式并由他妥为签署的证书;及
  
  (b)安装于受管制车辆或油站(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汽体回收系统的平面图的经核证真实副本,指入口、透气孔、调压排气阀、安全阀及贮油缸的位置及尺寸。(2)当监督收到根据第(1)款交付的证书及平面图后─
  
  (a)监督须─
  
  (i)以将该证书的详情记入他为此目的而备存的登记册内的方式,登记该证书;
  
  (ii)将该平面图存放在该登记册内;
  
  (iii)在该证书上加签注明该证书已予登记;及
  
  (iv)将已如此加签注明的证书交付合资格检验师;(b)合资格检验师须在收到监督所交付的该证书后14天内,将该证书发给该证书所关乎的受管制车辆或油站的拥有人。
  
  第311S章 第6条证书的展示
  
  (1)受管制车辆拥有人或油站拥有人须将显示他已遵从第4条所指的测试及检验规定的最新近的证书,在受管制车辆上或在油站内(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显眼位置展示。
  
  (2)除非受管制车辆及油站的最新近的证书已分别予以展示,否则油站拥有人不得将或安排将或准许将受管制车辆上的汽油卸入油站的贮油缸。
  
  第311S章 第7条操作
  
  (1)如受管制车辆及贮油缸的汽体回收系统的汽体接头及液体接头并未完全互接,操作员不得将或继续将受管制车辆上的汽油卸入贮油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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