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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第2页 第208章 郊野公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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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8章  第6条以传阅文件方式办理事务
  
  (1)委员会可以传阅文件方式办理委员会的事务,而除第(2)及(3)款另有规定外,任何由过半数委员以书面批准的书面决议,须具效力及作用,犹如该决议已于委员会会议上由如此批准该决议的委员表决通过一样。
  
  (2)委员会任何委员均可向主席呈交书面通知,要求将任何正以传阅文件方式办理的事务于委员会会议上办理。
  
  (3)凡已根据第(2)款向主席发出通知,则已由过半数委员根据第(1)款以书面批准有关该通知的标的事务的任何决议,均属无效。
  
  第208章  第7条行政长官发出指示的权力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34号第3条
  
  (1)行政长官可就总监或公职人员在行使或执行本条例下任何权力、职能或职责方面的一般或个别情况,发出其认为适当的指示。
  
  (2)总监及各公职人员在行使或执行本条例下任何权力、职能或职责时,须遵从行政长官根据第(1)款发出的指示。
  
  (由2000年第34号第3条修订)
  
  第208章  第8条未定案地图的拟备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34号第3条
  
  第III部
  
  郊野公园的指定
  
  (1)总监须应行政长官的指示,拟备显示建议中的郊野公园的未定案地图。 (由2000年第34号第3条修订)
  
  (2)根据第(1)款拟备的地图,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显示或预定总监认为适合就郊野公园而提供的设施及服务。
  
  (3)总监可连同根据第(1)款拟备的任何未定案地图,以图解、说明、注释或描述的形式,拟备关于该地图的解说资料;而该等解说资料均属该地图的一部分。
  
  (4)总监须就根据本条拟备任何未定案地图的事宜谘询委员会。
  
  第208章  第9条未定案地图的查阅
  
  (1)凡总监已根据第8条拟备未定案地图,总监须以中文及英文在宪报刊登公告,而该公告须─
  
  (a)载有对该未定案地图所示的范围的一项概述;
  
  (b)说明未定案地图副本可供公众人士查阅的时间及地点的详情;及
  
  (c)指明可对未定案地图提出反对的时限及方式。(2)凡总监根据第(1)款刊登公告,总监须─
  
  (a)将该公告的文本,在2月份每日出版的中文报章及一份每日出版的英文报章各刊登3日;及
  
  (b)在建议中的郊野公园的显眼部分,展示该公告的文本。(3)自公告根据第(1)款刊登之日起计60日内,在总监认为适当的任何政府办事处,均须备有该未定案地图的一份副本,于该等办事处一般开放予公众人士的时间内,免费供公众人士查阅。
  
  (4)总监于任何人缴付总监所厘定的费用后,须提供该未定案地图的副本。
  
  第208章  第10条根据第9(1)条刊登公告的效果
  
  (1)在总监根据第9(1)条刊登公告后,未得总监事先批准,不得有新发展工程在有关的未定案地图所示的建议中的郊野公园范围内进行。
  
  (2)总监根据第(1)款给予的批准,是就该项新发展工程而规定取得的任何其他批准以外的额外批准。
  
  (3)就本条而言─
  
  “发展工程”(development) 指在任何土地之内、其上、其上空或其下进行建筑、工程、采矿或其他同类作业,或对任何建筑物或其他土地的用途作出重大改变,但下述者除外─
  
  (a)为维修、改善或改动任何建筑物而进行工程;
  
  (b)为农业、林务业或渔业目的而使用任何土地,以及为上述任何目的而使用任何与如此使用的土地一并占用的建筑物;
  
  (c)为享用住宅作住宅用途所附带的目的而使用住宅园地内的任何建筑物或其他土地;或
  
  (d)为检查、修理或更新任何污水管、干管、喉管、电缆或其他器具而进行任何工程; [比照 1971 c. 78 s. 22(1) & (2) U.K.]“新发展工程”(new development) 指任何并非已于根据第9(1)条在宪报刊登公告的日期前,就其取得一切所需批准及许可的发展工程。
  
  第208章  第11条反对
  
  (1)如任何人因根据第9条供人查阅的未定案地图而感到受屈,可于第9(3)条所提述的60日期间内,将其反对该未定案地图的书面陈述送交总监及委员会秘书。
  
  (2)根据第(1)款送交的书面陈述─
  
  (a)须列出有关的反对的性质及理由;及
  
  (b)如该项反对会因对该未定案地图作出改动而平息的话,须列出任何建议作出的改动。(3)如总监接获根据第(1)款送交的反对的书面陈述,可于接获该项反对起计的30日内,向委员会秘书送交其关于该项反对的书面申述。
  
  (4)委员会秘书接获根据第(1)款提出的反对和接获总监根据第(3)款送交的申述后,须定出委员会就该项反对进行聆讯的时间及地点,并须就此给予反对人14整日的通知。
  
  (5)反对人可出席委员会就该项反对进行聆讯的会议,并可亲自或由其授权的代表代为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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