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4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291章 海鱼(统营)条例

[接上页]

  (e)按统营处认为适当的条款,向从事渔业的人提供贷款;及
  
  (f)从事行政长官的命令所批准的其他活动(不论是否类似上文指明的活动)。
  
  (由1999年第65号第3条修订)
  
  第291章  第12条统营处的印章及作为的示明
  
  (1)统营处须置有一个获正式认知与司法认知的法团印章;盖章须由统营处不时委任的人加签以示真确。
  
  (2)规定需盖上统营处印章的所有契据、文件及其他文书,均须由统营处不时委任的人签署,而该项签署,须视为该等契据、文件及其他文书已妥为盖章的充分证据。
  
  (3)统营处的任何作为,可藉统营处的任何受雇人于执行其职务时签署的文书予以示明,而看来是已如此签立的文书,须当作已如此签立,直至相反证明成立为止。
  
  第291章  第13条统营处的权力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5号第3条
  
  为施行本条例,统营处可─
  
  (a)取得、承租、购买、接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质或类别和位于任何地点的土地、地方、宅院或物业单位,并将其批出、批租、让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但统营处如无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就每宗个案作出的事先同意,不得取得在香港的任何不动产; (由1988年第8号第6条修订)(b)订立合约;
  
  (c)按统营处所订的薪酬或其他方面的条款,雇用统营处所选定的人员、代理人及受雇人;
  
  (d)将退休金、酬金及退休津贴发给任何人员及受雇人以及其受养人;
  
  (e)在符合行政长官根据第9条作出的命令的规定下,将统营处认为有利于妥为执行与管理其职能的权力转授;
  
  (f)按行政长官批准的条款借款;及 (由1962年第34号第4条修订)
  
  (g)就统营处提供的任何服务征收其认为适当的费用或佣金。 (由1962年第34号第4条增补)
  
  (由1999年第65号第3条修订)
  
  第291章  第14条财务管制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5号第3条
  
  (1)统营处收到的所有款项,包括借款,均须予入帐,并须由统营处为施行本条例而予管理;经如此入帐的款项,可存于任何银行的往来或存款帐户内,或投资于行政长官认可的按揭、债权证、股额、基金、股份或其他证券上。
  
  (2)统营处须备存妥善的帐目,并须为每段截至3月31日为止的12个月期间,拟备帐目报表。上述帐目及其报表,须由行政长官委任的核数师审计,而核数师则须核证该报表,并附加其认为适合作出的报告(如有的话)予以规限。经审计的报表连同核数师的报告(如有的话),须在该报表所关乎期间终结后的第一个10月31日或之前提交立法会省览,或在行政长官运用其酌情决定权容许的较后日期或之前尽快提交立法会省览。 (由1978年第14号第4条修订)
  
  (3)统营处须向行政长官呈交周年收支预算,而无行政长官事先同意,不得招致超出获批准的预算中所拨款额的开支:
  
  但本款任何条文,并不阻止统营处在其周年预算有待批准期间,招致和拨款支付日常需要的开支。
  
  (由1999年第65号第3条修订)
  
  第291章  第15条附例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5号第3条
  
  (1)统营处可为以下目的,订立与海鱼批发销售有关的附例─
  
  (a)对将海鱼卸在陆上、输送和贮存加以规管;
  
  (b)规管统营处所经营的市场、收集站及附属机构的运作; (由1962年第34号第5条修订)
  
  (c)就获准在市场买入海鱼的人的登记册、该等人须遵守的条件以及名列于登记册内的人的除名,订定条文; (由1962年第34号第5条修订)
  
  (d)规定与渔业有关的人就上述批发销售提供统营处所要求的资料;
  
  (e)指明须使用的表格;
  
  (f)就因统营处在海鱼出售方面所提供的服务而须缴付的佣金,订定条文,而计算佣金所采用的比率则由统营处─
  
  (i)经谘询委员会后;及
  
  (ii)藉宪报内刊登的公告,
  
  订明;及 (由1992年第70号第3条代替)(g)执行第11条所列的统营处职能。(2)该等附例可订明违反该等附例即属犯罪,并可订明不超逾罚款$5000的罚则。 (由1988年第8号第7条修订)
  
  (3)该等附例须呈交行政长官,并须得立法会批准,以及在符合根据第4条而订立的规例的规定下生效。 (由1999年第65号第3条修订)
  
  (4)该等附例的文本,须备存于每个市场内,并须在市场向公众开放的时间内供公众查阅。
  
  第291章  第16条鱼类统营顾问委员会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5号第3条
  
  (1)现设立鱼类统营顾问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谘询团体,就行政长官或统营处向其转介的事宜,向行政长官及统营处提供意见。 (由1992年第70号第4条修订)
  
  (2)委员会由当其时担任处长职位的人以及由行政长官委任的其他成员组成。 (由1973年第34号第5条修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