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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受托人须安排为一切交易备存妥善的帐目,并须安排为每段截至每年3月31日为止的12个月期间,拟备基金帐目报表;该报表须包括收支结算表及资产负债表,并须由受托人签署。 (2)上述帐目及经签署的帐目报表,须由行政长官不时委任的核数师审计,而核数师则须核证该报表,并以其认为适合的报告(如有的话)加以规限。 (3)经签署和审计的帐目报表一份,连同核数师的报告(如有的话),以及受托人就经审计的帐目所涵盖期间内的基金管理作出的报告,须在上述期间终结后的第一个10月31日或之前提交立法会省览,或在行政长官运用其酌情决定权容许的较后日期或之前尽快提交立法会省览。 (第III部由1978年第14号第5条增补。由1999年第65号第3条修订) 第291章 第24条顾问委员会的设立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5号第3条 (1)现设立一个名为海鱼奖学基金顾问委员会的顾问委员会。 (2)顾问委员会须就一切涉及基金管理及有关达致基金目的的事宜,向受托人提供意见。 (3)顾问委员会由以下的人组成─ (a)受托人; (b)其他成员3名,由鱼类统营顾问委员会每年从其成员中选出; (c)由行政长官委任的公职人员及社会人士各2名。 (由1999年第65号第3条修订)(4)受托人为顾问委员会的当然主席,但如他在任何会议中缺席,则出席的成员须委任顾问委员会的任何其他成员为主席。 (5)顾问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成员4名。 (6)受托人须委任一名公职人员为顾问委员会秘书。 (7)顾问委员会可规管其本身的程序。 (第III部由1978年第14号第5条增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