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条例旨在就除害剂的注册与管制以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由1990年第79号第2条修订) [1977年7月15日] 1977年第166号法律公告 (本为1977年第38号) 第133章 第1条简称 第I部 导言 本条例可引称为《除害剂条例》。 (由1990年第79号第3条修订) 第133章 第2条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未经注册除害剂”(unregistered pesticide) 指并无在注册纪录册上注册的除害剂; (由1990年第79号第4条增补) “非主成分”(inert ingredient) 与除害剂有关时,指除害剂中不属活性成分的任何成分; (由1990年第79号第4条增补) “活性成分”(active ingredient) 与除害剂有关时,指除害剂中具有生物活性的部分的任何物质、物质混合物或生物剂; (由1990年第79号第4条增补) “除害剂”(pesticide) 指─ (a)任何除虫剂、除真菌剂、除莠剂、除剂或用作或拟用作预防、摧毁、驱除、吸引、抑制或控制属有害物的任何昆虫、啮齿动物、雀鸟、线虫、细菌、真菌、杂草或其他形态的植物或动物或任何病毒的任何物质(不论是有机的或无机的)或物质混合物;或 (b)用作或拟用作植物生长调节剂、落叶剂或干燥剂的任何物质或物质混合物,但不包括─ (i)用作诱捕或捕捉昆虫、啮齿动物或其他动物的任何纯机械装置; (ii)用作控制蚊子、啮齿动物或其他有害物的任何纯电磁或超声波装置; (iii)作临床或生用途的任何防腐或消毒溶液或制剂;及 (iv)《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第2条所指的任何药剂产品; (由1990年第79号第4条增补。由1997年第62号法律公告修订)“海关人员”(member of the Customs and Excise Service) 指担任《香港海关条例》(第342章)附表1所指明的职位的任何人; (由1977年第46号第18条修订;由1995年第68号第2条修订) “许可证”(permit) 指根据第9条发出的输入、管有、售卖或供应未经注册除害剂的许可证; (由1990年第79号第4条修订) “注册纪录册”(register) 指根据第4条备存的除害剂注册纪录册; (由1990年第79号第4条修订) “注册除害剂”(registered pesticide) 指在注册纪录册上注册的除害剂; (由1990年第79号第4条增补) “植物”(plants) 包括树木、灌木及种子; “牌照”(licence) 指根据第9条发出的输入、售卖或供应注册除害剂的牌照; (由1990年第79号第4条修订) “农业用除害剂”(agricultural pesticide) 指任何除虫剂、除真菌剂、除莠剂、除线虫剂、除软体动物剂或具备下列任何一种功能的任何物质(不论是有机的或无机的)─ (a)摧毁或驱除任何能够摧毁或破坏植物的昆虫、、软体动物、线虫、真菌、细菌、病毒或其他有害物; (b)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该等有害物的活动,或防止或减轻该等有害物对植物所造成的损害; (c)摧毁杂草; (d)作为雀鸟或动物驱除剂、植物生长调节剂、落叶剂或干燥剂; [比照1967 c. 50 s. 2 U.K.]“督察”(inspector) 指根据第14条获授权为督察的任何公职人员; “署长”(Director) 指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及渔农自然护理署副署长。 (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 (由1990年第79号第4条修订) 第133章 第3条适用范围 (1)本条例不适用于以下除害剂─ (a)-(b) (由1990年第79号第5条废除) (c)在过境中的除害剂;或 (d)在香港转运的除害剂。(2)(由1990年第79号第5条废除) (3)就第(1)(c)款而言,如任何除害剂是以香港以外地方为目的地,并在没有转运的情况下,由同一船舶、飞机或车辆运载途经香港,该除害剂即属在过境中的除害剂。 (4)就第(1)(d)及(3)款而言,如任何除害剂是凭全程提单或全程航空运货单由香港以外的一处地方托运往香港以外的另一处地方,而该除害剂是从或拟从运载其进口的船舶、车辆、铁路列车或飞机上搬离,并在出口之前再搬回同一船舶、车辆、铁路列车或飞机上或移送到另一船舶、车辆、铁路列车或飞机上,不论该除害剂是在或拟在该等船舶、车辆、铁路列车或飞机之间直接移送,或拟在进口后在香港卸货和存放,等待出口,该除害剂即属在转运中的除害剂。 (由1990年第79号第5条修订) 第133章 第4条除害剂注册纪录册 第II部 除害剂的注册 署长须备存除害剂注册纪录册,其中─ (a)第I部须载有一份所有无须经任何处理或工序而可供即时使用和作为一般家居用途的除害剂的列表;及 (b)第II部须载有一份所有其他除害剂的列表。 (由1990年第79号第6条代替。由1999年第331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133章 第5条注册 (1)任何人可向署长申请将某除害剂注册。 (由1990年第79号第7条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