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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796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283C章 房屋(交通违例事项)(定额罚款)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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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署长可委任任何人或任何种类的人进行第(1)及(2)款所指的法律程序。
  
  第283C章 第12条法律程序的覆核
  
  (1)凡裁判官信纳须负法律责任的人并非由于本身疏忽而没有获悉第8(3)条所述的通知书,则裁判官可应申请(而关于该项申请,署长已获给予合理通知)将根据第11(2)条作出的命令撤销,并且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a)如该人意欲就该宗违例事项的法律责任提出争议,可命令有关事宜按照第11(1)条裁定;或
  
  (b)如该人并不意欲就法律责任提出争议,则─
  
  (i)可命令他在上述命令作出起计10天内缴付定额罚款;及
  
  (ii)命令如他没有在该段期间内缴付该项定额罚款,他负有法律责任立即缴付该项定额罚款及相等于定额罚款款额的附加罚款。(2)第(1)款所指的申请可由申请人亲自提出,亦可由大律师或律师提出,而为了确保证人出庭和概括而言为了进行法律程序,裁判官具有任何裁判官根据《裁判官条例》(第227章)聆讯一宗申诉时所具有的一切权力。
  
  (3)第(1)款所指的申请,须由裁判官信纳是第11(2)条所述命令所关乎的人本身最早获悉该项命令的日期起计14天内提出。
  
  (4)裁判官可应署长随时提出的申请,基于好的因由而将任何缴付定额罚款的命令及任何其他在同一法律程序中作出的命令撤销。
  
  (5)尽管有《裁判官条例》(第227章)第26条的规定,如裁判官根据第(1)(a)款作出命令,则法律程序可在该项命令的日期起计6个月内提起。
  
  第283C章 第13条传票的送达
  
  (1)尽管有《裁判官条例》(第227章)第8(2)条的规定,在第11(1)条所指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发出的传票亦可以邮递方式寄往下述地址而予以送达─
  
  (a)(如送予登记车主)登记车主的登记地址;或
  
  (b)(如根据第3(2)条送予司机)司机通常工作的地址。(2)任何符合附表3表格4所示格式并且看来是由署长或代署长签署的邮递证明书,一经申诉人向裁判官提交,即须获接纳为证据而无须再作证明,而且在相反证明成立前,须推定─
  
  (a)该份证明书是经如此签署的;及
  
  (b)该份证明书所关乎的第(1)款所指传票已妥为送达。
  
  第283C章 第14条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法律程序
  
  (1)根据第13(1)条获送达传票的人,如没有在指定进行某宗申诉的聆讯或延期聆讯的时间和地点到裁判官席前应讯,则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裁判官可就该宗申诉进行聆讯,并作出在各方面均完全而有效的判决,犹如该人已遵照传票亲自在他席前应讯一样。
  
  (2)除非─
  
  (a)根据第13(2)条证明传票经已送达;或
  
  (b)被告人先前已出庭就该宗申诉作出答辩,否则裁判官不得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开始聆讯该宗申诉。
  
  (3)为施行第(2)款,尽管有第13(2)条的规定,除非传票已在其内所指定的出庭时间前的一段裁判官认为合理的时间内送达,否则该传票须当作未曾送达。
  
  第283C章 第15条在第11或14条所指的法律程序中的证明
  
  即使《裁判官条例》(第227章)的任何条文另有规定,在第11(2)条所指的任何申请中,或在第14条所指的于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的法律程序中,如申请人或申诉人向裁判官提交以下文件,第11(2)条所指的命令即须作出,或有关申诉的实质内容即可藉此而予以证明─
  
  (a)根据第8(3)条送达的通知书的副本,以及该条第(8)款所指的邮递证明书;及
  
  (b)第19条所指的证明书。
  
  第283C章 第16条申诉的聆讯
  
  (1)被告人如出席聆讯而不承认申诉的内容属实,则须立即陈述其免责辩护的性质;如他在此阶段没有就根据第19条提交的证明书内所指称的事实明确地提出质疑以待裁决,则被告人于日后不得就该份证明书内所载的事实提出争议,亦不得举证否定该等事实。
  
  (2)如被告人已按照第(1)款就任何指称的事实提出质疑以待裁决,则裁判官可就该宗申诉进行聆讯和作出判决,或将法律程序延期和发出传票传召任何证人出庭。
  
  (3)凡任何人在第11(1)条所指的法律程序中获送达传票后没有到裁判官席前应讯,或在应讯后没有提出免责辩护或提出琐屑无聊或无理取闹的免责辩护,裁判官须命令该人缴付定额罚款及相等于定额罚款款额的附加罚款。
  
  (4)裁判官凡在第14条所指的法律程序中作出命令,须安排将关于该项命令的通知书送达被告人。
  
  (5)关于在第14条所指的法律程序中作出的命令的通知书,可以邮递方式寄往下述地址而予以送达─
  
  (a)(如送予登记车主)登记车主的登记地址;或
  
  (b)(如根据第3(2)条送予司机)司机通常工作的地址。
  
  第283C章 第17条申诉的中止
  
  申诉人在向被告人及有关的裁判官发出书面通知后,可无须获得裁判官的许可而在法律程序的任何阶段中止针对该被告人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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