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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须于现有认可的有效期届满之前的1个月至4个月的期间内提出;及 (b)须以署长所指明的格式提出,并须附有附表所指明的费用。(3)根据本条续期的认可─ (a)的有效期再延续3年;及 (b)的效力须受与在紧接续期生效之前适用于该认可的条件(如有的话)相同的条件所规限,而该等条件须按根据第4条作出的更改而改变。 第406H章 第6条将认可暂时吊销等 (1)如署长认为任何合资格人士─ (2000年第95号法律公告) (a)已作出违反本条例的条文的作为;或 (b)执行其作为合资格人士的工作,并没有达致合理预期合资格人士所会达致的标准, (2000年第95号法律公告)则署长可按照第7条暂时吊销该人的认可,为期不超过12个月。 (2)如署长信纳任何合资格人士─ (a)被裁定犯了本规例所订的罪行; (b)在执行其作为合资格人士的职责方面,曾作出违反附加于其认可的条件的作为或被裁定犯有令他不适合作为合资格人士的疏忽或行为不当; (c)以欺诈手段或基于具误导性或不准确的资料获得认可; (d)的认可是错误地批给的;或 (e)不再能够执行合资格人士的职责,则署长可按照第7条撤销该人的认可。 第406H章 第7条拟暂时吊销或撤销认可的通知书 (1)如署长认为按照第6条有暂时吊销或撤销某合资格人士的认可的理由,署长须据此通知该人─ (a)指明有关的理由;及 (b)告知该人他有权要求聆讯或提交书面申述,以及如他欲要求聆讯或提交书面申述,他必须在自该通知书的日期起计的4星期内如此行事。(2)如署长没有在自根据第(1)款发出的通知书的日期起计的4星期内,收到合资格人士的聆讯要求,则署长可在考虑该人提交的书面申述(如有的话)后,暂时吊销或撤销(视属何情况而定)该人的认可证明书。 (3)如署长在自根据第(1)款发出的通知书的日期起计的4星期内,收到合资格人士的聆讯要求,则署长须给予该人作出陈词的合理机会。 (4)在聆讯完结后,或在合资格人士并无合理辩解而没有按署长为聆讯所定的时间出席聆讯的情况下,署长如决定宽免合资格人士的罪责或命令暂时吊销或撤销(视属何情况而定)该人的认可证明书,则他可如此行事。 (5)告知合资格人士署长暂时吊销或撤销认可证明书的决定及述明作出该决定的理由的通知书,一经送达合资格人士,该人即不再是获认可的合资格人士。 第406H章 第8条认可证明书 (1)如署长批给合资格人士的认可,或更改该等认可的条件或将该等认可续期后,署长须向合资格人士发出证明书,确认该项认可和指明认可的有效期以及规限该项认可的条件(如有的话)。 (2)合资格人士须在获送达暂时吊销其认可或撤销其认可的通知书后的14日内,向署长交回发给他的认可证明书。 第406H章 第9条更改详情通知书 如获认可的合资格人士的姓名或地址详情有任何更改,则该人须在作出更改后的21日内向署长发出关于该等更改详情的书面通知。 第406H章 第10条关于在供电电缆附近进行工程的规定 在供电电缆附近进行工程 (1)任何人不得─ (a)在地下电缆附近进行或安排他人在地下电缆附近进行或准许他人在地下电缆附近进行在地面之下的工程;或 (b)在架空电缆附近进行或安排他人在架空电缆附近进行或准许他人在架空电缆附近进行任何类型的工程,除非在工程展开前,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确定在拟定的工地内及在该等工地附近,是否有任何地下电缆及该等地下电缆的准线及深度,或是否有任何架空电缆及该等架空电缆的准线、与地面的距离及电压 (视属何情况而定)。 (2)任何人─ (a)在地下电缆附近进行或安排他人在地下电缆附近进行或准许他人在地下电缆附近进行在地面之下的工程;或 (b)在架空电缆附近进行或安排他人在架空电缆附近进行或准许他人在架空电缆附近进行任何类型的工程,均须确保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防止因该等工程而造成电力意外或电力供应故障。 (3)就第(1)款而言,在其就在地下电缆附近进行的工程而适用的范围内,并在不影响该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除非已有合资格人士进行勘测以确定在拟定的工地内及在该等工地附近,是否有任何地下电缆及该等地下电缆的准线及深度,而该人已提供有关他就该等事宜进行勘测所得结果的书面报告,否则不得视为已采取合理步骤。 (4)在不抵触第11(7)条的规定下,凡署长已就第(1)或(2)款的(a)或(b)段的规定核准一套实务守则,则在不抵触第(3)款的规定下,就该规定而言,遵守该套守则的条文,即当作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或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视属何情况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