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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如证明在关键时间有不依循该守则任何条文的情况,而裁判官或法院觉得该情况与控方为确立该项规定遭违反而必须证明的事宜有关,则该情况可被控方赖以作为可确立该事宜的证据。(2)如裁判官或法院信纳就控方必须证明的事宜而言,被指称遭违反的规定已藉依循实务守则以外的其他方式而获遵守,则第(1)(b)款不具效力。 (3)在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裁判官或法院觉得是第15(2)条所指的公告的标的之实务守则,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须视为是该公告的标的。 (4)为免生疑问,现宣布不依循核准实务守则的条文的人,不会因此而使其可在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负上法律责任。 第406H章 第17条罪行及罚则 罪行 (1)任何人违反第8(2)条的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第3级罚款。 (2)任何人违反第9条的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第1级罚款。 (3)任何人违反第10(1)(a)或(b)条的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第4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4)任何人违反第10(2)(a)或(b)条的规定,即属犯罪─ (a)如违反该等规定导致发生电力意外或电力供应故障,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12个月;或 (b)在其他情况下,可处第4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如属持续罪行,则可就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10000。 (5)任何人如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守根据第11条发出的敦促补救通知书所指明的指令,即属犯罪,可处第3级罚款。 (6)任何人违反第12(3)(a)条的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第4级罚款;如属持续罪行,则可就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10000。 (7)任何人违反第12(3)(b)条的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第3级罚款。 (8)任何人─ (a)如本身不是根据本规例获认可的合资格人士,则不得藉广告宣传或其他方式显示自己是合资格人士;或 (b)如依据其根据本规例获批给的认可的条款未有获认可从事某些工程,则不得藉广告宣传或其他方式显示自己是获认可从事该等工程的合资格人士,任何人违反本条文,即属犯罪,可处第4级罚款。 第406H章 第18条免责辩护 就根据第17(4)条提出的指称违反第10(2)条的控罪而言,被控人如证明─ (a)在工程展开前,已采取第10(1)条所指的一切合理步骤;及 (b)没有采取第10(2)条所指的一切合理措施,是由于倚赖合资格人士所拟备的报告所载的资料或倚赖身为有关供电电缆拥有人的供电商所提供的资料,则被控人即可以此作为对该项控罪的免责辩护。 第406H章附表 [第3(2)、4(1)及5(2)条] 费用 项 详情 费用 $ 1. 要求根据第3条认可为合资格人士的申请 436 2. 要求根据第4条更改合资格人士的认可条件的申请 436 3. 根据第5条将合资格人士的认可续期的申请 423 4. 要求补发认可证明书的申请 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