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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济南、河南省、海南省、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为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业务柜台交易的管理,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零售柜台交易管理办法(UNIX版本)》,现发送你行,请遵照执行,并根据业务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特此通知。 附: 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零售柜台交易管理办法(UNIX版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发展,规范开放式基金的柜台业务操作,根据开放式基金及储蓄存款、支付结算业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额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第三条 我行开办开放式基金的业务包括:基本业务和特殊业务。 基本业务:开户及登记基金账号、销户、认购、申购、赎回、撤单、分红方式选择、资料变更、基金转换、查询打印等。 特殊业务:冻结、解冻、非交易过户、定时定额申购、强增强减(差错调整)、转托管等。 第二章 基本规则 第四条 开放式基金的交易时间为早上9:30至下午15:00,节假日不受理基金业务(特殊情况除外)。 第五条 开放式基金单位(基金份额)是指计量投资基金持有人权益数量、投资基金证券发行数量和交易数量的标准。 第六条 基金交易账户是指中国银行为投资者设立的用于在本行进行基金交易的账户。该账户用于管理和记载投资者在我行进行基金交易活动的情况和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第七条 资金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基金交易资金往来的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与基金业务有关的资金收付。 第八条 基金交易实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金额申购指投资者在买基金时按照购买金额提出申请;份额赎回指投资者在卖基金时按照卖出份额提出申请。申购、赎回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第九条 权益登记日(含当日)和红利发放日(含当日)如不为同一天,在登记日与分红日之间,代销系统应根据基金管理公司下传的分红信息,控制前台不允许受理分红方式选择、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交易。 第三章 业务规定 第十条 经批准的中国银行联机的营业网点均可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柜台交易。 第十一条 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营业网点,须为投资者提供开放式基金的交易信息(但最终信息以基金公司公布为准,解释权归基金公司所有)。 第十二条 基金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前,须以实名在中国银行代销网点开立或登记基金账户、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借记卡)。 第十三条 开放式基金交易的款项须通过资金结算账户(借记卡)进行全额划转,代销网点不得受理投资者以现金、透支、贷款等方式支付。 第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业务账户类交易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其他交易可以代办。 第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业务账户类交易必须在开户行办理,其他交易(撤单除外)均可以跨网点进行。 第十六条 代销网点在办理基金代销业务时,须使用总行统一规定的单据、凭证、账簿和报表。 第十七条 代销分行应严格按照总行规定的标准收取基金代销业务的手续费。 第十八条 各级业务人员在处理业务时,应按照总行财会部下发的有关规定办理会计核算。 第四章 基本业务 第十九条 开户及登记基金账号 1.开户是指投资者为进行基金交易而在我行开立基金交易账户的过程。 2.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必须为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士兵证、军官证或武警证的中国居民(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者除外)。 3.办理开户手续必须投资者本人亲自到柜台办理,并填写《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业务申请表(个人)》,签订《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委托协议书》。且借记卡与基金交易账户交易卡及投资者身份证的姓名必须一致。 4.投资者在我行开户时,必须指定本人借记卡所对应的活期储蓄账户作为基金业务资金清算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借记卡密码作为基金交易密码;并发给投资者印有基金交易账号的纸质基金交易账户卡,基金交易账号按照流水生成。基金交易账户开户时不需要主管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