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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2]169号
【颁布时间】 2002-11-27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798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数据运行中心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随着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ABIS)在全行的广泛应用和各行数据运行中心(简称运行中心)的普遍建立,运行中心业务管理的重要性日渐突出。为规范运行中心的各项业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内部控制,根据ABIS的设计要求和风险控制需要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数据运行中心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运行中心是ABIS的核心主体,既负责系统的整体运行、设备维护、安全防范,又负责各项业务范围界定、数据维护、差错处理及需求实施,与各级营业机构共同构成ABIS系统运行的主体要素。运行中心业务管理正常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ABIS系统的正常操作、全行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及账务数据的准确性。因此,各行要高度重视运行中心业务管理,加强运行中心业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流程设计、授权管理及风险控制,保证运行中心业务管理正常、安全、有序进行。
  
  二、明确业务管理与技术管理的关系
  
  运行中心应设置系统管理部门、运行管理部门和业务维护部门。系统管理和运行管理工作由科技部门负责,主要对系统进行管理和规划,提高系统资源的利用效率,监控系统的运行状态,做好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及故障的防范和处理,保障网络畅通和系统正常、安全运行。业务维护工作由会计部门负责,主要对系统账务控制环境和各种静态数据表进行维护,根据ABIS应用行提交的营业机构登记表建立行部、终端、行政隶属及资金清算关系等,并负责收集和反馈业务应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各行会计、科技部门要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按照“各司其职、协同管理”的原则,对业务管理与技术管理职责进一步加以细化和明确,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共同承担运行中心的业务管理工作。
  
  三、规范业务操作,完善管理流程
  
  (一)机构设置管理。
  
  营业机构申请应用ABIS,应由管辖支行填写《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营业机构登记表》,经二级分行审定盖章后,报一级分行会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运行中心负责审定营业机构入网方案,并设置相应的行部终端、主管、营业货币、资金清算关系、行部隶属关系、行部应用范围,建立账务环境、初始化专用账号,实施移行。
  
  (二)静态数据表管理。
  
  静态数据表是保障ABIS按照规定的流程处理各项业务的基本要素,是ABIS核心主体的重要构成部分,主要包括业务应用数据和业务管理数据。相关业务部门需调整静态数据表,应填写《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中心静态数据表维护申请表》,经一级分行会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由运行中心负责维护。运行中心业务维护员维护静态数据表,必须经主管授权,由两名业务维护员分别负责操作和确认,并应登记备案。
  
  (三)业务需求管理。
  
  新产品的开发及调整、新增功能必须严格按照编写需求、论证需求、程序开发、系统测试、审计验收等步骤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的业务需求,应根据需求范围逐级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会计部门负责从ABIS的操作规范、账务组织和资金清算实现方式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协同科技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需求提出单位对业务需求进行论证,提出业务需求的实现方案,交科技部门负责开发。开发的新产品及调整、新增功能的测试工作由会计部门负责。验收工作由审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四、其他事项
  
  (一)本次印发的《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数据运行中心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仅涉及省域数据运行中心的业务管理,并未涵盖全国数据大集中后总中心的业务管理。对于数据大集中后运行中心的业务管理办法,总行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二)各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财务会计部)反馈。
  
  附:
  
  
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数据运行中心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以下简称ABIS)的应用管理工作,保证ABIS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保障客户和银行资金安全,根据ABIS的设计要求及运行中的风险控制需要,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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