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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2年10月22日经总行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分行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中国建设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中间业务部备案。 二、各分行在对二级分行转授权时,要严格审查二级分行的资格条件,要求二级分行制定相应的业务管理办法,配备高素质的业务人员、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以保证我行财务顾问业务的质量,树立建设银行财务顾问业务的品牌。 三、外币资产管理顾问和外币债务管理顾问不受本规定约束,有关管理办法总行将另行下发。 四、规定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建设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促进建设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建设银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的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管理、债务管理、企业诊断等活动提供咨询、分析、方案设计等服务。 第三条 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具体品种包括:投融资顾问、改制上市顾问、并购顾问、债券及票据发行顾问、资产重组顾问、资产管理顾问、债务管理顾问、企业诊断、企业常年财务顾问等。 第二章 业务授权 第四条 一级分行开办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必须获得总行授权,二级分行开办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必须获得一级分行转授权。 第五条 二级分行开办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当地具备较好的客户基础和市场需求; 2.指定了本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3.制定了开展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4.至少有3人参加过总行或一级分行组织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培训; 5.具备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第六条 二级分行开办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必须向一级分行提出开办申请。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当地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市场需求分析、机构或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内容。 第七条 一级分行收到二级分行开办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申请后,应对照第五条严格审查二级分行的资格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二级分行,一级分行应在转授权后10天内将有关材料报总行备案。 第八条 县支行和未获得授权的二级分行在营销中遇到客户提出财务顾问需求时,应及时向上级机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汇报,由上级机构做出安排,满足客户需求。 第九条 各级分行开办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接受其检查监督。 第三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条 总行中间业务部是全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获得授权取得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经营资格的分行应明确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并根据业务量大小在归口管理部门设置相应机构或业务岗位归口管理本级及辖内企业财务顾问业务。 第十二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房地产金融业务部、金融机构业务部、资产保全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是总行本级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经营部门;一级分行和获得授权的二级分行对公客户部门负责经营本行所属客户企业财务顾问业务。 第十三条 企业财务顾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为: 1.制定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发展规划; 2.制定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年度经营计划,并负责组织计划的分解、落实、检查和分析; 3.对本部门拓展的财务顾问项目和其他经营部门拓展的较为复杂的财务顾问项目(指项目完成需协调行内其他部门和虽不涉及其他部门但经营部门认为本部门无法独立完成的项目),独立完成或负责牵头行内相关部门组成项目小组,与客户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并向客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4.制定和修订与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相关的政策制度; 5.组织对本级及辖内分支机构的客户经理及财务顾问业务人员的培训。 第十四条 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经营部门的职责是: 1.负责向本部门所属客户营销企业财务顾问业务; 2.对本部门拓展并直接承办的较为简单的财务顾问项目(指项目完成不需协调行内其他部门且经营部门认为本部门可独立完成的项目),负责与客户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并向客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